Page 113 -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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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重構習慣法與國家法的關係:蘭嶼雅美族個案探討 103
待,有族人主張全年禁止外來漁船進入蘭嶼雅美族傳統海域進行漁產捕撈,亦有族人以非魚泛期
作為限制之標準,部分族人則強調海浬數之劃定,與漁業器具使用之規範,甚或亦有族人主張漁
獲量與海洋資源採集之限制,雖然意見紛陳,但族人對於蘭嶼雅美族傳統飛魚文化之保護,有一
致之共識(高德義、石忠山,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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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嶼雅美族主要常見之司法訴訟案件,主要是車禍等傷害事件之糾紛,其他於台灣本島常見
之重大犯罪類型於此並不多見,即便如此,族人仍對國家司法體系對族人人權之可能侵害抱持戒
心,因此紛紛主張現行司法體制之設計,應充分考量原住民之特殊需求,族人尤其建議,在現行
司法體系中,納入族群特定之傳統習慣,以使我國司法體系展現多元文化之樣貌,其具體作法包
括:通譯制度之完善、司法人員之訓練、特定傳統習慣在國家現行法律中之納入、甚或民族法庭
之設立等,以下為相關意見之陳述。
其實語言就是最大的問題,因為每個人都習慣使用他的母語,可是在我們的法庭,並沒
有針對我們十幾族的原住民有所謂的通譯,進到法庭的空間,其實會讓人很緊張很焦
慮,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又不能使用自己慣常使用的母語,其實表達方面會片片段段,
在這個部份,就會對於他形成不利的證據。(蔡雲卿,2007/12/17)
這個多元的東西,不是排斥,而是豐富一個國家的政治內容和法令的內容,而不是漢人
是唯一的尺度。民族法庭是政府一定要釋放的東西,大家要去當律師,結果原住民去當
律師時 還是要用漢人的價值觀。文化的多元性,也要製造人才的多樣性。(夏曼.藍
波安,2007/6/15)
長期以來所有的司法官,包括當律師的,從來沒有一個人去看我們的習慣法。在司法層
面上我們有沒有可能把習慣法做出來,將習慣法納入教材,要所有的司法官出身的,都
要上課,了解原住民族,不管哪一個民族的習慣法。(郭建平,2007/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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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人關心的另外一個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律衝突的問題,表現在國家現行法律對命名之相關規
定。根據蘭嶼雅美族之傳統習慣,族人的名字會隨其生命歷程中身分之轉換而產生改變,然而根
據命名法之相關規定,姓名之更改有一定限制,此與蘭嶼雅美族命名習慣有很大之差距,甚至因
此破獲蘭嶼雅美族人之此一獨特命名文化,族人因此建議政府對此進行彈性規定,以下是受訪者
的意見:
生了孩子、孫子,我們都會改名字。這是我們的文化,我們的名字是往上爬的,政府的
是,你的名字就是你的名字,固定版的,沒有變。我們的名字是根據你的成長,往前走。
我們的名字會還原,到你沒有名字了。比如到一百歲了,你的孫子那麼多了,就不取名
字了,就是一個小孩子的名字。(夏本奇伯愛雅,2007/11/10)
所以這個命名的方式不能只有一次,應該要依民族的習性來作彈性的規定。我們在傳統
上小孩子有自己的名字,如果他長大結婚之後,有了孩子,那他也必須要為了他的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