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8 -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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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
Sikekey,待其完成命名後,才以其名字稱呼之(董森永,2004:80-82)。嬰兒得名後,其父母、
祖父母、曾祖祖父之名將隨其輩份之提升而有所更動。然而前述名字之更動僅以家庭中長子(女)
之出生為依據,若其不幸早么,父母以上等長輩名字之更易即依次子的名字而變化(董森永,
2004:80-82),此與現行國家相關法律之命名規定有極大之差異。對於這項珍貴傳統命名文化在
現行國家法律體系中所受到之漠視,族人夏本奇伯愛雅的以下談話,道出許多族人心中之無奈:
生了孩子、孫子,我們都會改名字。這是我們的文化,我們的名字是往上爬的,政府的
是你的名字就是你的名字,固定版的,沒有變。我們的名字是根據你的成長,往前走。
我們的名字會還原,到你沒有名字了。比如到一百歲了,你的孫子那麼多了,就不取名
字了,就是一個小孩子的名字。…。政府的規定有他的考量,當然有的人講這樣子的方
式是不合理的,但是在我的看法是,比較尊重、比較在乎我在我族群的名字。(夏本奇
伯愛雅,2007/11/10)
傳統上族人的名字會隨其生命中輩分之轉變而更動,然而國家現行法律僅允許更名以一次為
限;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二項雖載明,臺灣原住民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然卻附帶規定,
以文化慣俗命名者,以一次為限,此與前述蘭嶼雅美族人之命名傳統不相調和,展現族人傳統慣
習與國家法律衝突之另一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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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雅美族社會裡,慣習與禁忌構成族人法律思想之基礎,慣習乃人們不經思索即加以實踐
之特定行為模式,禁忌則為族人基於特定價值善惡之判斷,所共同遵守之行動規範,其於族人日
常生活中,藉由長輩之教導而獲得傳遞(鄭漢文,2004:67)。相較於今日複雜之現代生活型態,
族人昔日之犯罪類型較為單純,罪行處置之方式亦較為簡易,以下對照族人傳統犯罪型態、處置
方式以及現行國家法律之相關規定。
雅美族人因缺乏公共權威之制度與機構,昔日對於罪與罰之解釋,普遍傾向於個人主義,而
無所謂公罪。在公共秩序上,族人一般尊重地域與海域之疆界,若違反界域之劃定規範,即產生
部落與部落間之糾紛。由於非集體主義之罪行認知觀念,使得昔日存在於族人之犯罪認知裡,罪
僅指對他人權益之私人侵害行為。(衛惠林、劉斌雄,1962:158-159)。
族人昔日發生糾紛與犯罪行為時,一般所採用之調解機制包括賠償、和解、詛咒、衝突與戰
鬥等。金箔在雅美社會裡,常被視為賠償罪責之代價,女用琉璃飾珠與水田,亦常用以賠償罪責,
豬隻在賠償儀式中為穰祓之祭品。整塊金箔通常用以賠償遭殺害者;若為復仇或為妻子與人通姦
而殺害姦夫者,僅須賠償半塊金箔;鬥毆殺人,被殺害者若為先動手者,則賠償依照前述仇殺之
慣例;使用巫術或放毒殺人者,罰金將加倍;唆使殺人者與實際加害者同罪。和解成立前,被害
者之近親,尤其是直系親屬,必先發動復仇,犯罪者之家屋亦常遭焚毁。國家現行法律對於前述
犯罪行為所產生之民事與刑事法律責任有明確之規範,包括: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共同侵權行
為之責任、法定代理人之責任、僱用人之責任、動力車輛駕駛人之責任、侵害生命權之損害賠償、
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侵害生命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以及物之毀損之賠償方法等。
族人昔日解決紛爭之方式之一,乃於賠償條件談妥後由雙方進行和解。和解之進行經雙方擇
定日期後,由侵權行為人父親及其兄弟攜帶用以賠償之金箔及禳祓用之祭豬,與侵權行為人共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