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7 -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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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重構習慣法與國家法的關係:蘭嶼雅美族個案探討 97
嗣繼承。男嗣結婚時,父親通常會將足以供其一家食用之水芋田分與成家之男嗣,女兒出嫁時亦
偶有獲贈一小塊水芋田之情事。非直系親屬而獲贈部分土地財產者,在蘭嶼雅美族人社會裡主要
因參與普被視為忌諱之喪葬儀禮,參與喪葬工作之親族多半會分得部分土地財產。宅地與家屋之
繼承在蘭嶼雅美族人社會裡有獨特之習俗。宅地上之家屋一般包含住屋、工作房以及涼台等,唯
家屋原則上僅為一代所使用,因此其為不能分割、亦不能承繼之財產。家屋所有人於過世後,男
嗣後代成員將依傳統拆毀其家屋,並分配拆毀後之原家屋建材,其中長子有權取得中柱。父逝母
在,母親可保留家屋與幼子居住(衛惠林、劉斌雄,1962:149)。家屋拆毀後所留下之宅地一般
由長子管理,其享有優先使用權,如其已具自己之家屋,則通常會將宅地讓與最近需要建屋的一
位兄弟使用。
昔日族人常見動產包括:家具器物、家畜與收穫物、個人財產等,其中家具器物例如包括杵、
蒸桶、木盤、木碗、籐簍、炊具等,其皆為可繼承、可分割之物,該等物品通常在父親過世後由
諸子分有之,其中無法分割繼承者,由長子保管、使用之。家畜主要包括豬、山羊、雞,其繼承
亦由男嗣均分之,無法均分者,依慣例由長子繼承之。收穫物例如包括芋、藷和飛魚乾,其繼承
與分配亦僅由男嗣均分之,女嗣無分得之權利。個人財產之繼承主要是男性財產由男嗣繼承,女
性財產由女嗣繼承。男性財產例如包括:男性之衣飾(如銀兜、金飾、籐兜、籐甲等)、男性所
使用之工具(如男用掘杖、漁船上的櫂、坐凳、魚槍等);女性財產例如包括:女用衣飾(如女
用木兜、胸飾、胸衣、腰裙等)、女用工具(如紡軸、織機等)。被繼承人若無子嗣,其財產將視
其種類而歸於家族、旁系、或集體保管。總結歸納族人動產繼承權之次序為:直系親屬(父子、
母女)、第一旁系(兄弟或姐妹)、第二旁系(兄弟姐妹之子女及從兄弟姐妹)、第三旁系(第二
旁系之子女及再從兄弟姐妹之子女)、姻親屬(如配偶之兄弟、兄弟之配偶、子女之配偶等)(衛
惠林、劉斌雄,1962:148-152)。
雅美族人繼承制度,「長子繼承制」雖為普遍流傳之一般觀點,然亦有論者指出,族人之繼
承方式不能僅以「長子繼承制」視之。對此蔣斌指出,族人對於財產之繼承處分,主要還是考量
子女是否孝順、聽話、獲得父母之喜愛等,亦即所謂「互報原則」或稱「互報關係」,在此考量
背後,實際牽涉子女是否盡到奉養父母之責任問題(蔣斌,1986:93)。蔣斌因此進一步以「奉
養」與「喪葬」之蘭嶼雅美族人社會習俗加以說明前述互報關係在族人傳統財產繼承中所扮演之
角色。奉養在蘭嶼雅美族人社會中,乃由養子奉養年老無嗣者,日後並由其繼承被奉養者之一切
動產及不動產。其次,參與喪葬儀禮者亦依慣例可分得往生者之部分特定財產。以上皆為長子繼
承制以外,基於互報原則於蘭嶼雅美族人社會中所存在之其它財產繼承法則。
相較於族人昔日之繼承法則,現行國家法律對於財產之繼承有各項細部之規定,例如針對
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第一順序繼承人之決定、代位繼承、同順序繼承人之應繼分、配偶之應繼
分、遺產分割之自由原則、分割遺產之方法、繼承權之拋棄以及繼承拋棄之效力等,現行法律皆
有較明確具體之規範。
(四)命名慣習
在雅美族人傳統慣習與國家現行法律衝突的案例中,族人特有之「親從子名制」乃一重要課
題。主流文化由於長期漠視其它族群文化之特殊性,使得部份珍貴人類文化資產逐漸瀕臨消失,
蘭嶼雅美族人之傳統命名制度即為一例。族人傳統命名方式:尚未命名的新生嬰兒統稱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