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4 -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104
94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
定、海底資源之保育、漁獲量之限定與分配,皆依循一套禁忌法則,穩固地運行於雅美族人社會
中。陸地資源雖亦構成族人生活需求之一部分,如樹材可做為家屋或船隻之建材,但以飛魚文化
為核心之自然資源管理制度,乃雅美族人最引以為傲,應為世人所學習,貼近自然與尊重自然之
資源利用法則。
雅美族人的自然資源利用與管理智慧表現在其飛魚文化之各項禁忌中,傳統上族人因憑體力
駕駛拼板舟所及之地方有限,故族人海上作業的範圍僅及於拼板舟所能到達之處,其亦為族人之
傳統海域,在此海域內,族人的漁撈作業依循季節之分類共分為:飛魚季節、飛魚結束季節以及
飛魚將來臨的季節(夏曼.藍波安,2007:175)。捕捉飛魚之季節基本上始於每年的二、三月,
並終於每年的六、七月(劉斌雄,1989:2)。漁獲之處理,基本上乃漁團組織之權限,船長依特
定分配法則,公平分配給團組織成員(夏本奇伯愛雅,1998:118-119)。漁獲之分類與食用亦有
特殊規定,可食與不可食、洄游與非洄游、男人魚與女人魚之分類方式,充分體現族人對於生態
與文化之獨特認知。
以飛魚文化為核心之自然資源利用與管理機制,至今雖仍為族人所遵循,但由於國家相關法
律之規定,使得這套長久以來為雅美族人所共同遵循之規範,逐漸受到外力之破壞。蘭嶼每至飛
魚泛期,即發生與來自台灣其他漁會漁船之海上對峙、衝突事件,屏東縣籍未滿十噸級漁船及舢
板漁筏常藉「蘭嶼沿岸六浬海域內追逐網與流刺網漁業禁止及限制事項」之相關作業規定漏洞,
於蘭嶼雅美族人傳統海域進行追逐網與流刺網漁業作業,對此族人分表憤慨。
雅美族人對來自其他地區之船隻進入到族人之傳統海域,進行掠奪式之捕撈作業感到極度不
滿,一切肇因於法規之相關規定,根據「漁業法」,漁業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地方則為各縣(市)政府,蘭嶼各部落對於漁業之傳統自主規範權限因此受到限制。其次,根據「臺
東縣政府公告蘭嶼海域漁業禁止及限制事項」規定,10 噸級以上漁船雖禁止於蘭嶼沿岸 6 浬海
域內從事追逐網與流刺網漁業,但漁人仍能以其他變通方式,如派遣十噸級以下漁船前往作業,
或十噸級以上漁船於前述規定之 6 浬海域外接泊、待命,6 浬海域內之漁撈作業則由機動船為之,
在應受保護之蘭嶼雅美族人傳統海域內進行漁撈作業。再者,上述法規並未對捕撈作業對象進行
嚴格限制,以致蘭嶼雅美族人深感傳統自然生態之保育機制、飛魚文化遭受嚴重傷害(高德義、
石忠山,2009)。
̬eۿeৌପeᘱוʿնΤ࿕୦ၾجՓ
(一)婚姻
做為族人重要社會文化之一環,婚姻在蘭嶼雅美族社會裡有其獨特傳統習慣。族人男子之適
婚年齡約莫介於 25 至 30 歲間,女子則於年滿 18 或 20 歲後,即開始論及婚嫁。族人婚姻關係奉
行嚴格之一夫一妻制,婚姻方式以嫁娶婚為常態,招贅婚亦偶有見之(許木柱等,1995:866),
婚姻生活方式則以從夫居及從新居情形較為普遍。
蘭嶼雅美族人最主要之婚姻規範有:通婚禁忌、未婚生子禁忌以及通姦禁忌等。通婚禁忌例
如包括近親結婚、仇家結婚、與諸項不受歡迎或可恥之婚姻等(許木柱等,1995:866-867),未
婚生子之禁忌表現在違反禁忌者父母對於婚事之強制決定(董森永,2004:88-89),通姦禁止在
蘭嶼雅美社會中,則以嚴厲後果處置方式制約族人之婚姻行為(夏本奇伯愛雅,2004:143-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