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 -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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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重構習慣法與國家法的關係:蘭嶼雅美族個案探討 91
威之昔日功能。在國家法律綿密之組織架構中,蘭嶼雅美族已從昔日獨立自主之自治形社會,成
為現行國家體制中之特定行政區域。
國家法制構成蘭嶼當今公共事務和個體行為之規範依據,國家權力藉由不同法律力量深入蘭
嶼雅美族人之現實生活,除了藉由特定傳統祭儀之舉辦,雅美族人尚能實踐傳統社會權威之規範
功能,然而,隨著國家體制之進入,國家法律與國家機關已幾乎完全取代蘭嶼雅美族人之傳統權
威組織,鄉公所、鄉民代表會以及警察局之設立,讓曾經獨立自主之雅美族自治形部落社會走入
歷史,成為我國政府體制下之地方自治團體(高德義、石忠山,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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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傳統財產觀
蘭嶼雅美族人對財產之分類主要分成四種:「部落財產」、「家族財產」、「個別家庭財產」、與
「個人財產」。所謂「部落財產」乃指一切未經人力開發即可利用之天然資源,例如山林、水泉、
溪流與海等,由於所有族人對其皆有使用權,因此該類天然資源在部落傳統財產分類中,屬於部
落財產之範疇;「家族財產」則是指特定親族團體因集體開發、經營所形成之共有財產,其中較
具代表性者如灌溉水渠系統、山坡地(粟田與藷田)、造林區與果樹林、茅草地、牧場、祭罐與
飾杖、財產標記等;「個別家庭財產」因建立在個別家庭成員之共同開發、使用與繼承,因此為
部落裡私有財之最大單位,或世系群財產之最小共有單位(許木柱等,1995:876),該財產類項
中,屬於不動產者例如包括宅地、房屋、水芋田、藷田、以及鄰近家屋之果樹林,動產項目則包
括各類家畜、食糧、祖傳武器、炊食器具、家具容器、生產工具、小型漁船以及犧牲之角骨等;
其它凡基於個人之有效使用、創造所構成私人所屬之物件或著作權皆屬個人財產之分類,此類財
產例如衣飾、工具與武器、個人創作品、寶貨以及其他如巫術、歌舞等非物質形態之財產等。
前述財產分類同時意味著蘭嶼雅美族人之財產所有權觀,在國家法律尚未進入蘭嶼雅美族人
社會時,這套財產所有權觀穩固地為族人所奉行,昔日之財產權糾紛調解亦遵循此套財產分類方
式獲得仲裁,直至國家法律進入後,雅美族之財產所有權傳統才遭遇強烈之衝擊。國家現今雖多
以各項法律介入雅美族人對於前述財產取得、使用等各類處分之規範,然前述傳統因深植部落族
人之財產認知觀念,因此屢聞部落傳統財產處分慣習與國家法律相衝突事件。
儘管國家法律已深切影響蘭嶼雅美族人之舊有生活習慣與人際互動法則,但族人始終對於特
定財產所有權觀念有著十分之堅持,土地之傳統所有權觀即為一例。根據蘭嶼實地訪查,蘭嶼雅
美族人對於土地所有權之認定多傾向沿用舊有慣習,雖亦有族人根據國家現行法律對特定土地之
處分權利提出聲張,然地方司法機構因認知該類司法案件之複雜性,至今未有重要法律見解出
現,或地方一旦出現土地財產權糾紛時,多半會交由地方調解委員會進行審理,以致蘭嶼雅美族
人之財產所有權傳統實際上與當今國家現行法律並存著,尤其涉及部落公有土地及世系家族財產
者,部落族人咸認,國家法律因未能尊重雅美族人之舊有慣習,因此對於國家有關土地所有權之
相關規定,提出強烈之抗議(高德義、石忠山,2009)。
蘭嶼目前由於全鄉屬於原住民保留地,傳統部落財產之維護因此尚能藉助該法以及其他法令
如森林法之相關規定而受到保護,但某種程度上,關於傳統部落財產之處分事實上受到相關法令
之限制。不僅部落公有財產體制面臨與國家法律並存之情況,前述其他傳統財產類項之處分,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