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5 -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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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重構習慣法與國家法的關係:蘭嶼雅美族個案探討 95
由於以上傳統慣習在我國現行法律中受到不同之規範,以下僅根據民法對於訂婚、結婚以及離婚
之相關規定作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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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嶼雅美族人之傳統訂婚習俗中,家族行內婚制者,訂婚當事人對於婚事通常無自主行為空
間,婚約通常於當事人尚未具備行為能力時,即由雙方當事人之親族基於定理由而獲事先決定(夏
本奇伯愛雅,1998:211);行外婚制之訂婚過程則較為自由,通常經當事人青年男女雙方及雙方
父母同意後,訂婚即依後續聘禮之致贈程序而告完成。而我國現行法律之規定則對訂婚有詳細之
規範,其中主要規範如:男女當事人自主原則、婚約訂定之法定年齡規定、婚約之非強迫屢行以
及基於特定事由所允許之婚約解除等。由於傳統雅美族人社會中存在內婚以及外婚兩種不同婚制
度,以致對於婚約當事人產生程度不等之行為制約。根據國家現行法令規定,婚約不得違反自由
意志,因此,昔日曾經存在於雅美族人社會中,因內婚制所產生之非自主婚姻,已為國家法令所
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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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雅美社會之婚姻關係通常循著以下幾個階段進行:擇偶、訂婚、試婚、結婚、離婚及再
婚。依照衛惠林與劉斌雄(1962:75-76)之調查,蘭嶼雅美族人昔日之結婚過程遵循著以下程
序進行:請期、婚禮準備工作、迎親、婚宴、試耕、貝占。上述程序一旦完成,婚姻儀式即告完
成,當事人自此即正式成為夫妻。對照我國現行相關法律有關結婚之各項規定,除結婚年齡、結
婚書面登記、未成年人結婚之同意、須非一定之親屬、須無監護關係以及須非重婚等要件必須具
備外,其它並無與族人昔日結婚慣習衝突之處。除民法對結婚要件有明確之規定外,刑法及民法
其它條文亦對婚姻關係之責任與義務有相關規範,例如刑法第 237、239、240 條等,對於重婚、
通姦與和誘罪有明確規定;民法第 1000 至 10003-1 條亦對夫妻相關之權利義務有特定劃分,其
中例如包括:夫妻之冠姓、夫妻之同居義務、夫妻之住所、日常家務之代理權以及家庭生活費用
之分擔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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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人昔日離婚之情況並不普遍,一旦婚姻關係無法持續,雙方當事人之意願仍受尊重(余光
弘,2001:30)。一般常見之離婚原因,主要基於生育問題,其次則為家庭不睦、夫妻一方之工
作欠缺勤奮、雙方家庭對於特定觀念上之差異以及外遇等(夏本奇伯愛雅,1998:213)。訴請離
婚之相關當事人依離婚原因,對於特定財產有以下幾種不同處分方式:(一)因無子嗣而協議離
婚者,雙方當事人平均分配共同開墾之田地、旱地;除土地之分配外外,女方尚保有禮服、織布
機及其配件,男方則保有丁字褲與男用禮服;以兩人金錢共同購買之珠寶、金、銀等亦為平均之
分配(夏本奇伯愛雅,1998:214-215)。(二)因家庭不睦或外遇而訴請離婚者,過錯之一方,
不得請求共有財產之平均分配,而僅能求取部份財物,倘若過錯情節嚴重,過錯之一方甚或無法
取得任何財產,而僅允許取走其個人器具(夏本奇伯愛雅,1998:215)。離婚後子女歸屬之問題,
傳統慣習亦有所規定,男孩一般歸給父親,女孩則歸給母親,妻子並可獲得約三分之一之財產(夏
本奇伯愛雅,廖班佳,訪談日期:2007/11/8)。
根據部落耆老王田區先生之口述,離婚在蘭嶼雅美族人社會裡主要有以下特徵:(一)結婚
與離婚無書面登記制度;(二)離婚後父母雙方皆對子女具有撫養權;(三)離婚過程中,丈夫對
於財產之分配較具主導性(王田區,訪談日期:2008/11/10)。族人昔日之離婚手續,一般以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