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9 - 原住民族文獻第9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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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專題 5




                收、懷卡托河、漁業與港口的權利主張。1991年Waikato-Tainui選擇與官方直接進行
                和解協商,1995年5月22日,Waikato-Tainui與官方在Turangawaewae傳統集會所簽署和
                解契約。能夠在短短四年內就完成條約和解,一部分要歸功於1860年代以來Waikato-
                Tainui族人不斷的陳情,在過去就已經累積調查成果,另一部分則是1858年毛利王運

                動至今,Waikato-Tainui人還保有毛利王的制度,因此協商的主體明確,部族內部也
                能夠快速整合意見。
                    在Waikato-Tainui的和解契約中說明官方為了改正過去的錯誤,同意將歸還面
                積約1萬5千公頃的土地和Te Rapa空軍基地,而部分土地會依照Waikato-Tainui人的意

                思以Potatau Te Wherowhero之名所有,也有部分土地歸還之後要繼續出租。Potatau Te
                Wherowhero以第一代毛利王起名,是Waikato-Tainui特別設置的一種新的土地權利,登記
                在該權利之下的土地不能移轉或出售,目的是為了保護部族的聖地。和解後Waikato-
                Tainui成立一個土地信託接收和解資產,官方也針對部分土地給予信託優先購買權
                (New Zealand Government 1995:7)。



                    3.  Waikato-Tainui(懷卡托河)條約和解
                    1995年Waikato-Tainui的和解排除與懷卡托河相關的內容,直到2010年才就懷卡
                托河達成和解,該和解契約推動的是一種新的共管模式。和解契約中包含1975年毛

                利王Te Kotahi Mahuta提出Waikato-Tainui人河關係的聲明,Waikato-Tainui對懷卡托河的
                聲明、目標以及《願景與策略》(vision and strategy),依據2010年《Waikato-Tainui土
                地沒收權利主張(懷卡托河)和解法》(Waikato-Tainui Raupatu Claims (Waikato River)
                Settlement Act 2010)第12條,相關的資源管理計畫要依照《願景和策略》修正,且
                地方政府不能修改或違反《願景和策略》(New Zealand Government 2010:§12)。
                    懷卡托河的和解金額約有1.4億元,分別會用在Waikato-Tainui大學(Waikato-Tainui

                College for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的研究發展、河流倡議、共管計畫等項目(New
                Zealand Government 2009:90-91)。此外,還設立設立法定機構懷卡托河流管理局
                (Waikato River Authority)和懷卡托河流淨化信託(Waikato River Clean-up Trust),管理

                局由各部族代表和政府機關的代表共10人所組成,其任務是就河流的管理與地方政府
                合作並提供建議,任何河流資源的使用和計畫要取得管理局的同意,該局會作為懷卡
                托河流淨化信託的信託法人(trustee)之一,管理信託資金。懷卡托河流淨化信託則
                是為了接收和解資金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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