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4 - 原住民族文獻第9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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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實、和真誠的態度和行為;毛利人以治理權交換官方保護毛利人的自治與主權,
             英語版中則有國家應保護部落的財產權,確保他們享有和平與良好秩序,因此官方
             負有積極保護的責任,且有義務糾正過去違反條約的行為,包含賠償損失與恢復毛
             利人的自治。

                 許多法律雖然有關於《懷唐伊條約》原則的條款,不過原則仍然不具有強制
             力,而國會的立法或行政規則若違反條約也不會因此無效,因此條約或條約原則雖
             受到許多法律的引用,還不能算是真正的憲法文書。不過奧克蘭大學法學院榮譽教
             授David Williams認為《懷唐伊條約》現在被人們視為立國文件,且逐漸憲法化。



             VI. 紐西蘭毛利權利主張的調查與條約和解機制


                 毛利權利主張在懷唐伊委員會的分類中,以1992年為界,分為歷史權利主張與
             當代權利主張,條約和解是針對歷史權利主張的政策。歷史權利主張在調查時會以

             區域彙整,值得一提的是,調查區域並非明確劃分的界線,有與其他調查區重疊的
             情形,如果重疊範圍很大也可能獨立為一個調查區。區域調查(district inquiry)完
             整的程序為:案件紀錄、各方會談、聽證、發布報告:案件紀錄是針對區域的初步
             研究,通常會由主張人委託研究團隊進行調查;各方會談是主張人與官方在進入聽

             證前,主張人提出主要主張,官方進行回應,最後會決定聽證的主要議題;聽證
             後,委員會會起草報告內容,包含官方違反條約原則的調查發現、對於主張人造成
             的侵害、消除侵害的建議等等。在每個程序中,委員會都會諮詢主張人的意見,確
             保主張人充分參與調查(Waitangi Tribunal 2005: 7-11)。
                 主張人在調查的過程中,隨時可以決定退出調查,直接進入與官方的和解協

             商。有些主張人在初步調查後,會選擇不參與聽證,因為聽證通常是非常耗時的。
             不過在協商時經常會發生權利主張區域重疊的情形,這時主張人可以向委員會提起
             緊急調查(urgent inquiry),透過聽證釐清區域內主張人各自擁有的利益。儘管條
             約和解和委員會的調查的程序分別獨立,卻又密不可分,提供族人不同的選擇時,

             也確保兩個程序可以互相配合解決爭議。
                 條約和解內容通常會包含官方道歉、文化賠償、財務與商業賠償:官方道歉象
             徵官方為了與主張人群體和解、修復關係所踏出的第一步(紐西蘭條約和解辦事處
             2020:156);財務與商業賠償則是為了彌補因官方違約對毛利人造成經濟發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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