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0 - 原住民族文獻第9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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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專 題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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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西蘭毛利權利主張的調查與和解
鄭宇荃
國立政治大學民族學系碩士生
I. 前言
毛利原住民族與紐西蘭政府間就其各項權利主張所行之調查與和解協商機制,
是國家主權與原住民族自決協商與和解的正面案例。紐西蘭於1975年通過《1975
年懷唐伊條約法》(Treaty of Waitangi Act 1975),並依據該法成立一個常設調查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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織-懷唐伊委員會 (Waitangi Tribunal),該組織的任務是調查官方(the Crown) 2
違約的行為,並依據調查結果作成建議。建議的落實可能是透過立(修)法,或是
由官方與毛利人直接進行協商。1990年代紐西蘭政府開始推行「條約和解(Treaty
Settlement)」政策,1995年官方成立條約和解辦事處(Office of Treaty Settlement),
專責與毛利族人協商歷史權利主張(historical claim),該處於2018年併入新成立的
毛利官方關係辦公室(Office for Maori Crown Re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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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唐伊委員會成立至今超過45年,族人提出上千件的毛利權利主張, 為了因應
不同的權利主張,委員會發展出多樣的調查程序,官方也為了與毛利人達成和解,
在制度上創造出不同的賠償方式。因此,紐西蘭在調查或和解協商的機制與實務
經驗,確實是台灣在構建常設性原住民族土地調查機制值得借鏡的對象。2020年2
月,計畫主持人蔡志偉老師與原轉會土地小組、原住民族委員會的成員一同前往紐
西蘭,實地拜訪兩個部族及相關的政府和學術單位,了解毛利族人、政府、學者參
與調查與條約和解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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