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5 - 原住民族文獻第9輯
P. 255
本期專題 4
來之一大進步與突破。
而就該規定之重要內涵,首先於適用上保有相當之彈性,可由個別原住民自治
區選擇是否適用該規定,若特定原住民自治區捨棄該項規定,將回歸由聯邦法院或
州法院審判該類案件;而倘若特定原住民自治區採用該規定,則亦不影響原先聯邦
法院或州法院之管轄權,將呈現管轄競合之情形。
(V)爭議問題-莫霍克原住民族具保制度改革計畫
位於美國紐約富蘭克林縣龐貝鎮的莫霍克原住民(St. Regis Mohawk)居住於莫
霍克原住民保留區中,卻長期因法律之限制無法以土地作為擔保,且於無資力的情
況下無法具保而遭到監禁。
參照紐約州法院公布(posting)之具保方式有二,分別為「現金」以及「擔保
3
債券 」(secured bond)等方式具保,與我國具保方式不同,參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
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
額;指定之保證金額,如聲請人願繳納或許由第三人繳納者,免提出保證書。繳納
保證金,得許以有價證券代之。主要仍以「現金」具保為主(White 2016)。
惟紐約州與我國之具保制度相較之下,似乎更有選擇性,究為何反而造成當地
原住民面臨具保時之困境?探究其原因,係因當地原住民因法律限制無法自由轉讓
土地,導致其無法以「擔保債券」之方式具保,形同對於莫霍克原住民而言僅能以
「現金」之方式具保,此時對於無資力之原住民將造成極大之劣勢,被羈押的可能
性將大幅增加。
此外,參照2014年的統計資料,龐貝鎮的非原住民被告平均具保金額為
六千八百九十六美元(現金)及一萬三千七百七十八美元(擔保債券);然而,
莫霍克原住民之具保金額則為一萬零三百二十美元(現金)及二萬零三百八十二
美元(擔保債券),明顯比非原住民被告高出許多,且大多數原住民皆係因輕罪
(misdemeanors)而遭到羈押。由此可知,不論係具保制度或是法院實際裁定之具
保金額,皆嚴重侵害莫霍克原住民之權利(ibid.)。
有鑑於此,就莫霍克原住民之具保方式有立即改革具保制度之必要。目前諸
多學者、專家針對莫霍克原住民族提出特別具保制度,稱為「莫霍克印第安人具保
金改革計畫」。該計畫的施行必須仰賴各部門間的努力與合作才能順利推動,包括
莫霍克印第安人部落法院、部落保釋金改革協調官、龐貝鎮、富蘭克林維爾郡法
(255) 聯合國促進原住民權益發展機制及建議:以美國原住民族刑事制度為例 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