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4 - 原住民族文獻第9輯
P. 254
之指示文件前,會與兩造當事人進行更深入之討論與案情了解,對於部落政府作為
當事人之一方亦是一項保障,避免僅因聯邦最高法院之決定而遭到案件駁回。
(III)交叉代理協議(Cross Deputization Agreements)
「交叉代理協議」(Cross Deputization Agreements)係指,於州及部落間管轄區
域境界不明之地帶,執法人員於刑事案件之訴追中,得跨境逮捕或偵查等之協議,
用以加強及解決州及原住民部落間管轄區域境界不明之情形及有效訴追刑事案件
(USLegal 2020)。我國關於管轄區域境界不明之處理,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九條
一項三款,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時,由直接上級法院
以裁定指定該案件之管轄權,與美國「交叉代理協議」仍有不同。參交叉代理協議
之目的,本文認為基於各國犯罪偵查條件之差異,於美國許多犯罪因地域廣大,若
參考我國之作法,恐怕將錯失最佳偵查犯罪之時機,因此基於交叉代理協議,同意
州、縣、部落間之執法人員得於發生犯罪案件時第一時間進行跨境逮捕,似乎仍有
其必要。
(IV)特殊家庭暴力刑事管轄權(SDVCJ)
長久以來,美國部落法院及印第安警察之刑事管轄權範圍不清此議題,造成
了許多部落法院無法確定是否有權力管轄非原住民被告對原住民婦女強暴之刑事案
件,或是印第安警察(The United States Indian Police, USIP)逮捕白人、混血印第安人
或是於管轄區域內逮捕印第安人時之合法性,備受質疑。
印第安警察直到1885年「重大犯罪法」(Major Crimes Act)施行,才正式明文
規定對於原住民社區中過失殺人、殺人、傷害、強制性交、放火、竊盜(burglary)
等案件具有逮捕犯罪嫌疑人之權力。而關於部落法院之刑事管轄權中最重要之規
定,莫過於規定於「防止婦女受暴重新授權法案」(The Violence Against Women
Reauthorization Act, VAWA)中的「特殊家庭暴力刑事管轄權」(Special Domestic
Violence Criminal Jurisdiction, SDVCJ)。
所謂「特殊家庭暴力刑事管轄權」係指,承認部落法院針對「家暴」、「約
會暴力」、「違反保護令」等案件對非原住民有刑事管轄權。該規定係自1978年
Oliphant v. Saquamish Indian Tribe案以來,再次肯認部落法院對非原住民被告具有刑事
管轄權之規定,對於部落原住民孩童及婦女而言,可謂立下一大保護機制,係35年
58 原 住 民 族 文 獻 | 第 四 十 四 期 (2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