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6 - 原住民族文獻第9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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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富蘭克林維爾郡緩刑部門(Probation Department) 、地方檢察官(DA)、警察
署、治安官署(Sheriffs Department)以及紐約州法院行政管理辦公室(OCA)等等
(ibid.)。
關於「莫霍克印第安人具保金改革計畫」,具體內涵係提倡使莫霍克印第安人
以「監督下釋放」(Release under Supervision, RUS)之方式具保(ibid.)。所謂「監
督下釋放」(RUS)係指,被告同意以其他可能限制被告行為之情況下出庭的承
諾。這些限制各不相同,可能包括獲得對酒精,毒品和精神健康的評估、執法人員
的宵禁檢查以及遵守保護令等(Genesee Justice 2020)。
「監督下釋放」實質上係出源自於「審前釋放計劃」。「審前釋放計劃」通
過確定合適的被告,以進行擔保釋放(Release on Recognizance, ROR)和監督下釋放
(Release under Supervision, RUS),從而促進了被告在沒有財務狀況的情況下從監
獄獲釋。於裁定「監督下釋放」之前,審前釋放計畫的顧問會在監獄中會見被告,
並向法官提供經過評估意見,以確定被告是否適合進行無現金具保釋放。該計畫目
的係最大程度地提高審前釋放和拘留方面的公平性和平等性,並且同時兼顧公眾之
安全性考量(ibid.)。「莫霍克印第安人具保金改革計畫」之概念內涵雖與「審前
釋放計劃」有著諸多相似之處,惟就是否採用此計畫之評估人員規定仍有不同,本
計畫設有「部落保釋金改革協調員」,由法院或警察機關等通知部落保釋金改革協
調員目前有正在考慮保釋的本地被告,並由部落保釋金改革協調員對該被告進行評
估,並向法院提供評估之結果(White 2016),盡可能使有機會以「監督下釋放」
(RUS)方式具保之被告,免於因經濟地位弱勢之原住民遭到羈押。
IV. 結語
本文參考美國原住民諸項重要的刑事制度,不論係部落特別助理檢察官計
畫(SAUSA Program)、召求副檢察總長意見(CVSG)、交叉代理協議(Cross
Deputization Agreements)或是特殊家庭暴力刑事管轄權(SDVCJ),乃至於目前仍
尚無定論之「莫霍克印第安人具保金改革計畫」,皆能體察出美國聯邦、州、縣及
部落間,共同打擊原住民犯罪問題居高不下及保障原住民人權之決心。亦可得知,
原住民於設立自治區後,雖部落政府可享有特定的權力,惟關於與自治區外聯邦及
州之間的配合,仍有賴更完善的制度及配套措施,相輔相成,有達自治區內居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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