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0 - 原住民族文獻第9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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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報告員與該政府間的通信將保密,直到最後將研究結果報告於聯合國大會及人
             權理事會(HRC)為止才會對外公開(International Justice Resource Center 2020)。
                 最後,「原住民權利專家機制」,其主要任務為根據《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
             言》,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提供關於原住民人權的專業知識及建議,地位可說是聯

             合國內部的原住民法律部門或法律顧問,其目的為協助會員國達到保障及實現《聯
             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的目標(DOCIP 2019)。



             II.  學者、專家提出有助於凝聚及解決原住民族權利迫害議
                 題之建議



             (I)全球化

                 從全球化到在地化,關於原住民人權保障的制度及方式,學者、專家皆提出許

             多可供未來政府部門參考的想法。向國際間宣導方面,建議可善用特定會議,例如
             聯合國原住民議題常設論壇等,介紹個案及當前原住民族所面臨的人權漠視議題。
             亦有專家建議,得以適當之公眾壓力,促使當局政府組織一個特別的高層代表團,
             實地考察特定區域原住民所面臨的問題,尤其是原住民兒童、女孩及婦女的人權迫

             害議題,並提出解決辦法,以及要求國家於施政報告中載明於原住民族方面之施政
             情形(Lopez 2019)。
                 就法院訴訟實務方面,各國間皆針對如何改善原住民通譯服務議題有著諸多
             的討論。學者認為,澳洲聯邦與州(領地)政府應共同致力於改善堅實原住民通譯
             服務,特別是關於偏遠地區法庭與爭端解決服務方面。此外亦建議可以北領地(原

             住民比例較高的地區)現行發展的通譯服務為一平台,提供全國原住民通譯服務;
             反觀我國,本文認為基於正當法律程序,法院對於語言不通之被告,應盡量傳喚通
             譯,使無法以流利國語或台語對談或甚至只會原住民語的被告仍有完整表達的機
             會,參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一一條有關通譯之規定,係準用同法第一九七條至

             二一〇條有關鑑定之規定。倘若能以法律規定「不通國語或台語或無法以流利之國
             台語對談之原住民被告,於偵查及審判程序,依法應請通譯。」等之規定,勢必
             將更能強化保障原住民被告於刑事法上之權利。我國目前仍無相關規定,是否傳喚
             通譯,仍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選任之(刑事訴訟法第二一一條準用同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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