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9 - 原住民族文獻第9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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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間屬於經濟、社會、文化、及人類福利性質之國際問題,並且構成一協調各國
行動之中心,以達成前述共同之目的(聯合國憲章 1965)。
在國際間關於討論原住民族權益保障的紀錄中,我國原住民族組織及族人多年
來積極參與及奮鬥的身影,更是有目共睹。臺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原策會)於民
國89年成為聯合國亞洲原住民聯盟(AIPP)的觀察員,參與過多屆聯合國原住民族
常設論壇(UNPFII)的會議,其目的在於積極讓國際社會了解臺灣原住民權利發
展、法律制定的近況,更是為了竭力收集各國間關於原住民族的權利保護公約及法
令。民國104年,更是我國第16年派員出席聯合國第59屆婦女地位委員會大會,於
紐約召開的大會現場,我國代表積極與各國婦女領袖交換意見,也因此讓世界各國
更加認識了臺灣,以及珍貴的原住民族文化。
此外,聯合國就原住民族權利促進之舉措,亦設有多項機制。除了於2007年
9月13日通過「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United Nations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 UNDRIP),明文保障原住民無論是集體還是個人,都有權
充分享受《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 和國際人權法所確認的所有人權和
基本自由外(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2007),更設有「聯合國原住民議題常設論
壇」(Permanent Forum on Indigenous Issues)、「原住民權利特別報告員」(Special
Rapporteur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及「原住民權利專家機制」(The Expert
Mechanism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 EMRIP)等,使聯合國得以更快掌握各國
保障原住民族之最新趨勢,若有迫害,則可立即對其發表言論,或公開指責並要求
該國政府澄清或提供相關資料,證明已做適當之修正以消彌爭議問題,達到督促各
國政府遵守國際義務之效果。
「聯合國原住民議題常設論壇」之設立目的係為了討論與經濟和社會發展、文
化、環境、教育、健康和人權有關的原住民議題。促使各國有一個交流想法及探討
特定議題的平台,亦有助於法治發展相較落後的國家參考其他國的立法政策。
「原住民權利特別報告員」則如同聯合國中「特派員」,該報告原一般任期為
三年,其任務為「國家訪問」。原住民權利特別報告員通常在其他國家的邀請下進
行訪問,以考察當地原住民所面臨之重要議題及權利侵害問題(Lopez 2019)。此
外,原住民權利特別報告員亦接受原住民及各組織的意見與來信,若有罔顧原住民
權利事件發生,報告員並將對該事件發表評論,要求該國政府澄清並注意其國際義
務,或要其提供資料,說明已就該指控採取相應之舉措處以之。此外,原住民權利
(249) 聯合國促進原住民權益發展機制及建議:以美國原住民族刑事制度為例 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