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3 - 原住民族文獻第9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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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專題 5
V. 《懷唐伊條約》的爭議與原則
《懷唐伊條約》有英語和毛利語的版本,然而,兩者有用字不對等,或語意完
全不同的情形,表1為兩種語言版本的對照:
表1 《懷唐伊條約》英語與毛利語內容對照
條文 英語版 毛利語版
保護毛利人的利益不受英國移民的侵害 保障部落自治權/主權
前言 提供英國移民地 (rangatiratanga)
建立官方以維持和平與秩序 保障毛利人土地所有權
毛利人賦予女王「治理權」
第1條 毛利人讓渡「主權」(sovereignty)
(kawanatanga)
女王保證毛利人對其財產不受妨礙的所有
權,包含他們的土地、森林、漁場,只要 使用自治權/主權(rangatiratanga)
他們希望保有該土地,較強調土地權與所 一詞來保證部落對其土地和財產上一向
第2條
有權。 擁有的權力,強調地位與權力。
土地出售必須通過官方進行。賦予了官方 酋長可以將土地賣給女王。
土地出售優先權。
第3條 承諾向毛利人提供官方保護和公民身份的好處,本文強調平等
結語 簽署國確認他們已經充分體現了條約的精神
(資料來源:Waitangi Tribunal 2016)
條約翻譯上主要爭議來自於,毛利語版本同意以治理權(kawanatanga)交換英
國政府保障部落的自治權/主權(rangatiratanga),而非英語版本中毛利人讓渡了
「主權」。除了語言版本上的爭議,《懷唐伊條約》的法定地位不僅在歷史上曾被
視為無效,主流看法認為,除非條約內容清楚明白地被制定在成文法律中,或者出現
在法院判決時,那些被援引的條約內容才具備執行之有效性(石忠山 2006:23)。
為了解決《懷唐伊條約》不同語言版本的爭議,委員會認為當時協議的本質
比條約的用語更為重要,也就是當事方為契約的夥伴(partner),「有義務對彼此
採取合理和真誠的行動」(Hill 2009: 223)。據此發展出「條約原則」,條約原則
是持續發展與變化的,透過司法判決和懷唐伊委員會的調查報告解釋既有原則的內
涵,有時也會開創新的原則,最常被提及的原則包含夥伴關係、積極保護、賠償、
自治等等。換言之,1840年官方與毛利人成為條約的夥伴,雙方有義務採取合理、
(263) 紐西蘭毛利權利主張的調查與和解 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