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2 - 原住民族文獻第9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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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udia Orange分析各地酋長簽署的原因:首先最重要的是權力,他們期待和英
             國建立平等的關係,透過英國官方控制歐洲人,防止法國人和其他國家的入侵,酋
             長則會照顧好毛利人,且保有至高無上的主權(rangatiratanga);其次是土地議題,
             酋長們普遍視《懷唐伊條約》為對抗土地買家的方法;第三則是期待雙方的貿易可

             以更蓬勃。當時大部分的毛利酋長在傳教士的說服下,都相信《懷唐伊條約》是對
             毛利人有利的才簽署(Orange 2015[1992]: 40)。



             IV. 土地戰爭與原住民土地法庭


                 條約簽訂後,官方開始與各地酋長協商、簽訂土地買賣契約,購入大量的毛利
             土地,然而許多契約中的承諾都未履行,例如設置保留區或將部分土地登記給毛利
             人的承諾。為了避免土地持續流失,懷卡托地區的毛利人發起毛利王運動(Maori
             King Movement),主張毛利王擁有所有的土地權利,且可以否認未經其同意的土

             地轉讓。然而此舉引發許多糾紛與衝突,最終導致奧克蘭與懷卡托地區的土地戰
             爭。1863年,國會通過《1863年平定叛亂法》(Suppression of Rebellion Act 1863)和
             《1863年紐西蘭殖民法1863》(New Zealand Settlement Act 1863),使紐西蘭政府可
             以扣留或槍決叛亂者,並沒收(confiscate)叛亂者土地,最終沒收約300萬英畝的毛

             利土地(林爽 1997:286)。
                 1862年,官方通過《原住民土地法》(Native Land Act),並成立原住民土地法
             庭(Native Land Court)進行土地調查與所有權分配,此舉背棄了條約中皇室先購的
             條款,使毛利土地不必經過官方購買就轉換為可自由買賣的土地。許多毛利人因無
             法負擔出庭的高額費用,在取得土地之後隨即轉賣。即使保留土地,也因後續的繼

             承、分割,使得土地面積越來越小,經濟價值極低(Hayward and Wheen eds. 2012:
             37)。
                 面對1840年以來官方的違約,毛利人不斷透過毛利國會議員或向官方請願主
             張他們的條約權利。隨著國際原住民族運動的興起,在1975年毛利人發起土地遊行

             (Land March),催生了《1975年懷唐伊條約法》,依法成立懷唐伊委員會調查毛
             利權利主張。最初委員會只能調查立法後的權利主張,直到1985年修法後才有對歷
             史權利主張的管轄權。委員會陸續產出許多關於環境、歷史的報告後,大眾與毛利
             人才逐漸認同委員會的工作(Hayward and Wheen eds. 2016[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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