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原住民族文獻第10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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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治臺後,官方與原住民族之關係從早期的「撫蕃」政策漸漸轉變為「理
             蕃」與「治蕃」的想法。另一方面,基於對於臺灣山地資源的有效掌握,臺灣總督
             府利用1895年所公布的〈官有林野及樟腦製造業取締規則〉(日令第26號)也預示
             了日本人與原住民產生衝突的必定性,而這其中還牽涉出當時官方對於原住民是否

             為「人」以及原住民與土地分離處理的概念。
                 隨著日人對於山區資源控制的需求,開始於重要地點開始佈設隘勇線,初期僅
             以鐵絲網或者淨空區域來隔離,推進隘勇線過程中,也透過臼砲、野砲與機關槍等
             具殺傷性的武器來對付原住民,日後便發展出通電鐵絲網、埋設地雷等具高度殺傷

             力之方式,藉以阻隔原住民對於樟腦寮的襲擊,甚而以斷絕食鹽供應,盡絕沿山居
             民與原住民進行交易買賣。企圖以控制食鹽、火藥、鐵器及生活所需物資的方式,
             來逼迫原住民與日人達成妥協,進而向日人「投降」。此一過程確實也使得部分原
             住民離開原居地開始遷往隘勇線附近居住,隘勇線控制內的族人稱為「線內蕃」,
             反之稱為「線外蕃」,其實也是一種「規訓」的過程。日本官方擴展了劉銘傳時期

             的隘勇制度,並將過去臺灣沿山地區的隘寮,由點串成線,由線圍堵成面,掌控了
             臺灣淺山地區的控制權。
                 明治35年(1902),在苗栗發生「南庄事件」後,隘勇制度才產生重大變革,
             往後更加以「隘勇線推進」方式,處理邊區隘墾與原住民問題,並獲取樟腦、薪材

             等資源。受制於日人的圍堵政策下,遷居至隘勇線附近的原住民,我們可以視為日
             治時期的第一次「集團移住」(圖5),此時移住者有的是受日人所要求,有的則是
             自願性遷移,各部落(社)的理由則未必一致。而其遷居之地,有可能即原屬其所有
             土地,並非是日人為其所選擇的地點。這樣的情況,一直到臺灣總督佐久間左馬太
             「五年理蕃計畫」完成後開始有所改變,「理蕃戰爭」迫使部分移居隘勇線附近的原

             住民,必須遷徙或與附近它社進行合併。其後的「理蕃」思維與1930年代大規模的
             「集團移住」,便具有更強的殖民性格,不再是部落自身能充分決定與否。
                 隘勇線的設施本可分為隘勇線本體、寮舍則有隘勇監督所(圖6)、隘勇監督
             分遣所與隘寮、鐵絲網(分為通電與不通電)(圖7)、掩堡、地雷(圖8)、探照

             燈、電話線等(鄭安睎 2014:80-104),目前全臺灣共有10個縣市曾有隘勇線的蹤
             跡,包括:新北、桃園、新竹、苗栗、臺中、南投、宜蘭、花蓮、臺東、高雄等
             地。曾被隘勇線政策影響的原住民族則有泰雅族、賽德克族、太魯閣族、賽夏族、
             布農族、部分的阿美族與魯凱族,其中鄒族與排灣族領域內並無隘勇線推進,官方




             26      原 住 民 族 文 獻 | 第 四 十 六 期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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