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1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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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訴訟法之目的
                                                                國家制定刑事訴訟法之目的,在於對特定被告之特定犯
                                                                 罪事實,經由審判程序以決定國家刑罰權對之存在與
                                                                 否及其範圍,【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自應
                                                                 兼顧實質的真實發現及程序之正義,以保護被告之合
                                            主講人:林俊益              法權益(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865號判決要旨)。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法官
                                            日期:102.10.20.
                                                                (詢問)       --(詢問)    --(訊問)--(訊問)












                 從一則故事說起                                       二、刑事被告受辯護人協助權

                  1986年所發生的臺灣社會重大事件。湯英伸是原住民                     法官或檢察官調查該管案件時,本於職權負有於
                   族曹族人,18歲,就讀嘉義師專,當年從阿里山鄉下                      被告有利或不利事項一律注意之客觀義務。然單
                   到臺北洗衣店打工,因為怒遭欺壓和歧視,情緒失控                       純客觀法律義務本身,仍不足以有效保障被告之
                   而殺害僱主一家三口,最終被判死刑,得年19歲。                       程序主體地位及其防禦權利。
                                                                 唯有依賴具有專業知識之辯護人,協助被告而督
                                                                 促國家機關實踐其應負之客觀法律義務,進而動
                                                                 搖其不利於被告事項之判斷,藉以落 實「無罪推
                                                                 定」、「武器平等」等原則,並符憲法對公平審
                                                                 判之要求,此亦即被告受辯護人協助權利之憲法
                                                                 基礎(或稱被告之辯護倚賴權)










                                                                辯護倚賴權
                  根據湯英伸的同學、朋友、家人所說,湯英伸本來是                        刑事被告在訴訟上有依賴律師為其辯
                   個純良、正直的山地青年,沒想到才到臺北9天,就                        護之權,為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所衍生
                   變成殺人兇手。由於他想打工補貼家計,在臺北求職
                   時掉入了求職陷阱,僱主扣起他的身分證,也沒發給                        之基本權,旨在使被告充分行使防禦權,
                   薪水,反而要湯英伸抵押現金。湯英伸在走投無路情                        俾與控方立於平等地位,而受法院公平
                   緒失控下犯下罪行
                                                                  之審判,一般稱之為辯護倚賴權(最高
                                                                  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743號判決要
                                                                  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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