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1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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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訴訟法之目的
國家制定刑事訴訟法之目的,在於對特定被告之特定犯
罪事實,經由審判程序以決定國家刑罰權對之存在與
否及其範圍,【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自應
兼顧實質的真實發現及程序之正義,以保護被告之合
主講人:林俊益 法權益(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865號判決要旨)。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法官
日期:102.10.20.
(詢問) --(詢問) --(訊問)--(訊問)
從一則故事說起 二、刑事被告受辯護人協助權
1986年所發生的臺灣社會重大事件。湯英伸是原住民 法官或檢察官調查該管案件時,本於職權負有於
族曹族人,18歲,就讀嘉義師專,當年從阿里山鄉下 被告有利或不利事項一律注意之客觀義務。然單
到臺北洗衣店打工,因為怒遭欺壓和歧視,情緒失控 純客觀法律義務本身,仍不足以有效保障被告之
而殺害僱主一家三口,最終被判死刑,得年19歲。 程序主體地位及其防禦權利。
唯有依賴具有專業知識之辯護人,協助被告而督
促國家機關實踐其應負之客觀法律義務,進而動
搖其不利於被告事項之判斷,藉以落 實「無罪推
定」、「武器平等」等原則,並符憲法對公平審
判之要求,此亦即被告受辯護人協助權利之憲法
基礎(或稱被告之辯護倚賴權)
辯護倚賴權
根據湯英伸的同學、朋友、家人所說,湯英伸本來是 刑事被告在訴訟上有依賴律師為其辯
個純良、正直的山地青年,沒想到才到臺北9天,就 護之權,為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所衍生
變成殺人兇手。由於他想打工補貼家計,在臺北求職
時掉入了求職陷阱,僱主扣起他的身分證,也沒發給 之基本權,旨在使被告充分行使防禦權,
薪水,反而要湯英伸抵押現金。湯英伸在走投無路情 俾與控方立於平等地位,而受法院公平
緒失控下犯下罪行
之審判,一般稱之為辯護倚賴權(最高
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743號判決要
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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