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5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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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                                 七、偵查中之通知指派辯護
                 陳根德委員提案修正第31條                                   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5項:
                 林正二委員提案修正第31條(101.6.6.臨時修正動議)                  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
                                                                 【具原住民身分】者,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
                 鄭天財委員提案修正第31條( 101.6.6.臨時修正動議)
                                                                 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
                 鄭天財、吳宜臻委員提案修正第31條(101.12.5.臨時                   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但(1)經被
                   修正動議)                                         告或犯罪嫌疑人主動請求立即訊問或詢問,或(2)等候
                                                                 律師逾4小時未到場者,得逕行訊問或詢問。











                                                               違反第31條第5項之法律效果:
                 六、審判中之指定辯護                                             不得作為證據
                  102.1.23.公布修正刑訴法第31條第1項規定:                    擬修正刑事訴訟法158條之2第1項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                          違背第31條第5項之規定,所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
                 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其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不在此限。
                 三、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102.5.1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一讀過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
                  【審判】者。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法律扶助基金會               102年度
                 得指定公設辯護人                                          原住民檢警專案案件量統計102.10.3.法務處統計
                                                                      申請案  符合申請資格        實際派   未能成  不符合
                  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2項規定:                               月份   件量     准予扶助   撤回   遣律師   功派遣  申請資
                                                                       (c=a    (a)        件數   件數    格駁
                  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                                +b)                         回(b)
                   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一月    106    105    19   76    10    1
                   一旦指定,就成為【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                          二月    215    214    97   110   7     1
                                                                 三月    211    211    108  99    4     0
                 刑訴法第379條第7款規定:                                  四月    293    292    176  114   2     1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五月    326    326    195  124   7     0
                                                                 六月    333    333    206  125   2     0
                 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
                                                                 七月    389    388    276  107   5     1
                   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 辯護而逕行審判                        八月    390    390    296  88    6     0
                   者。                                            九月    396    396    296  95    5     0
                                                                 總計   2659   2655   1669  938   48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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