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4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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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辯護之案件
                 (刑訴法第31條第1項之案件)                                違反強制辯護規定之法律效果
                 一、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重罪)                         刑訴法第379條第7款規定: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指內亂、外患、妨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害國交罪之案件)                                      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
                 三、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 辯護而逕行審判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                          者。
                  【審判】者。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構成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刑訴法有關強制辯護之規定
                 刑訴法第284條規定:                                    強制辯護之案件,既然非有辯護人

                 【第31條第1項所定之案件】無辯護                               到庭辯護不可,但原住民族被告沒
                   人到庭者,不得審判。但宣示判決,                              錢選任辯護人時,如何落實強制辯
                   不在此限。                                         護制度之設計?
                 ---非有辯護人到庭辯護不可(即應                              指定辯護制度
                   用辯護人之案件)











                 刑訴法對原住民訴訟權的特保                                 指定辯護制度之建置
                 結論:                                             102年台上1662判決要旨指出:
                                                                由國家積極介入,強制【指定辯護人】為被告辯護,以貫徹
                 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及第284條規                            辯護制度藉由辯護人本其法律專業,(1)一則強化被告訴訟
                                                                 上主體之地位,協助被告有效行使防禦權等訴訟上之程序
                   定可知,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                             權利 ,並督促法官、檢察官等實施刑事訴訟程序公務員,
                   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一                            善盡刑事訴訟法第2條所規定對被告有利事項之注意義務,
                                                                 而對訴訟進行作 有利被告之導向,使被告獲致更有利之判
                   定要有】辯護人協助被告進行訴訟,否                             決結果,(2)再則彌補被告與國家間實力落差,確保訴訟當
                   則法院絕對不可以審理或判決                                 事人間之實質對等,促成國家刑 罰權適當行使之制度目的,
                                                                 俾落實被告利益之保障,並兼顧審判 公平之維護,而追求
                                                                 司法利益之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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