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4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244
強制辯護之案件
(刑訴法第31條第1項之案件) 違反強制辯護規定之法律效果
一、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重罪) 刑訴法第379條第7款規定: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指內亂、外患、妨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害國交罪之案件) 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
三、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 辯護而逕行審判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 者。
【審判】者。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構成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刑訴法有關強制辯護之規定
刑訴法第284條規定: 強制辯護之案件,既然非有辯護人
【第31條第1項所定之案件】無辯護 到庭辯護不可,但原住民族被告沒
人到庭者,不得審判。但宣示判決, 錢選任辯護人時,如何落實強制辯
不在此限。 護制度之設計?
---非有辯護人到庭辯護不可(即應 指定辯護制度
用辯護人之案件)
刑訴法對原住民訴訟權的特保 指定辯護制度之建置
結論: 102年台上1662判決要旨指出:
由國家積極介入,強制【指定辯護人】為被告辯護,以貫徹
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及第284條規 辯護制度藉由辯護人本其法律專業,(1)一則強化被告訴訟
上主體之地位,協助被告有效行使防禦權等訴訟上之程序
定可知,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 權利 ,並督促法官、檢察官等實施刑事訴訟程序公務員,
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一 善盡刑事訴訟法第2條所規定對被告有利事項之注意義務,
而對訴訟進行作 有利被告之導向,使被告獲致更有利之判
定要有】辯護人協助被告進行訴訟,否 決結果,(2)再則彌補被告與國家間實力落差,確保訴訟當
則法院絕對不可以審理或判決 事人間之實質對等,促成國家刑 罰權適當行使之制度目的,
俾落實被告利益之保障,並兼顧審判 公平之維護,而追求
司法利益之最大化。
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