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6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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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扶會案件類型統計                                     八、上訴第二審之保障

                  102年度(1月-7月)總申請案件為1,859件,其中犯罪嫌                強制辯護案件(被告如為原住民族),被指定之
                  疑人涉犯案由前五名如下:                                   公設辯護人,應為被告撰寫第二審上訴理由書
                 1.「公共危險(酒駕)」818件(44.01%)                        最高法院100台上7086判決要旨:刑事被告有受其
                 2.「竊盜」347件(18.67%)                              每一審級所選任或經指定之辯護人協助上訴之權
                 3.「毒品」233件(12.53%)                              利,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46條之規定,賦予原審辯
                 4.「傷害」147件(7.91%)
                                                                 護人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權,以及終局判決後原
                 5.「詐欺」95件(5.11%)
                                                                 審辯護人仍得檢閱卷宗及證物等權利至明 。












                 向法扶基金會申請時段之分析                                  續前
                  102年度(1月-7月)總申請案件為1,859件,                     倘若被告在第一審經法院指定辯護人為其辯護,則被
                                                                  告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之第二審上訴,如未據其原審辯
                  816件案件之申請時段為日間時段,
                                                                  護人代作上訴理由書 狀者,本乎被告在第一審之辯護
                  635件案件之申請時段為小夜時段,                              人倚賴權係至上訴發生移審效力為止之當然延伸,及
                  408件案件之申請時段為大夜時段。                              刑事訴訟法第346條與公設辯護人條 例第17條等規定
                                                                  之相同法理,被告自得請求第一審指定辯護人 代作上
                 其中以日間時段申請為最大宗,占43.89%。
                                                                  訴理由書,第一審指定辯護人亦有代作之義務,此屬
                                                                  被告 受辯護人協助權能之一部,非僅為辯護義務之延
                                                                  伸。










                 原住民檢警案件來源分析                                               續前

                 102年度(1月-7月)總申請案件為1,859件,其中以警                   上訴人被訴 涉犯販賣第三級毒品(十三罪)罪嫌,
                  方轉介為最大宗,占83.16%。                               屬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所定之強制辯護案件,
                                                                 第一審雖指定辯護人為上訴人辯護 ,但上訴人收
                 1.民眾申請:46件(2.47%)
                                                                 受第一審判決正本後,以該院提供之例稿書狀提
                 2.警方通知:1546件(83.16%)                            起第二審上訴,僅記載「1.判決判太重,希 望從
                 3.檢察官通知:203(10.92%)                             輕量刑2.希望法官指派辯護人為我辯護」,是否
                                                                 寓有委以該 指定辯護人為其提出具體上訴理由之
                 4.法院通知:17(0.92%)
                                                                 意,而其僅係先行具狀聲明上訴,並未以該書狀
                 5.調查局通知:30(1.61%)                               為其上訴理由?即不無研酌餘地。
                 6.其他(包括軍方、移民署)1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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