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7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247
續前 續前
倘上訴人 前揭書狀所載,係請求指定辯護人為其 4.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之指定辯護人(將立法)
代作上訴理由書,則第一 審未探求其前揭書狀所 5.審判中強制辯護案件之指定辯護人(已完成立法)
載真義為何,原審亦未究明,逕認前揭書 狀已敘 6.上訴第2審時之律師協助撰上訴理由書(實務運作)
述上訴理由,未定期間先命補正,於上訴人指定 7.上訴第3條強制辯護案件之指定辯護人(將立法)
辯護人為 其代撰上訴理由前,遽以其上訴不合法
律上程式,且不經言詞辯 論,逕行駁回其第二審
上訴,即無異剝奪其強制辯護案件有受實 質訴訟
救濟保障之辯護倚賴權,自非適法。
九、第三審上訴之保障
102.5.1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一讀通過之修
正刑事訴訟法第388條第1項及第2項: 報告完畢
第31條第1項所定案件,非經辯護人提出上訴理由
書或答辯書,不得判決。但有第395條所定應以判 謝謝聆聽
決駁回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除第384條情形外,前項案件,於送交卷宗及證物
前,未經選任辯護人,原審法院審判長應指定公 敬請指教
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提出上訴理由書或
答辯書,並於第三審法院認有辯論必要時,到庭
辯護。
十、結論
刑事訴訟法對原住民族的訴訟權保障,在原住民立法委
員的努力下,自102年起,有突飛猛進的進步,結如下:
1.警詢時、檢察官訊問時、法官訊問時告知得選任辯護
人(已完成立法)
2.警詢時之通知指派律師為辯護人(已完成立法)
3.檢察官訊問時之通知指派律師為辯護人(已立法)
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