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7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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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前                                 續前

                  倘上訴人 前揭書狀所載,係請求指定辯護人為其                       4.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之指定辯護人(將立法)
                  代作上訴理由書,則第一 審未探求其前揭書狀所                        5.審判中強制辯護案件之指定辯護人(已完成立法)
                  載真義為何,原審亦未究明,逕認前揭書 狀已敘                        6.上訴第2審時之律師協助撰上訴理由書(實務運作)
                  述上訴理由,未定期間先命補正,於上訴人指定                         7.上訴第3條強制辯護案件之指定辯護人(將立法)
                  辯護人為 其代撰上訴理由前,遽以其上訴不合法
                  律上程式,且不經言詞辯 論,逕行駁回其第二審
                  上訴,即無異剝奪其強制辯護案件有受實 質訴訟
                  救濟保障之辯護倚賴權,自非適法。












                 九、第三審上訴之保障
                  102.5.1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一讀通過之修
                   正刑事訴訟法第388條第1項及第2項:                           報告完畢
                  第31條第1項所定案件,非經辯護人提出上訴理由
                   書或答辯書,不得判決。但有第395條所定應以判                                謝謝聆聽
                   決駁回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 除第384條情形外,前項案件,於送交卷宗及證物
                   前,未經選任辯護人,原審法院審判長應指定公                                            敬請指教
                   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提出上訴理由書或
                   答辯書,並於第三審法院認有辯論必要時,到庭
                   辯護。








                           十、結論

                 刑事訴訟法對原住民族的訴訟權保障,在原住民立法委
                   員的努力下,自102年起,有突飛猛進的進步,結如下:
                 1.警詢時、檢察官訊問時、法官訊問時告知得選任辯護
                   人(已完成立法)
                 2.警詢時之通知指派律師為辯護人(已完成立法)
                 3.檢察官訊問時之通知指派律師為辯護人(已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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