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2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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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進步,不是說只有做筆錄的時候才告訴他。教誨,什麼叫教誨?就是:唉呀!你怎麼做這樣的
                   行為,很不對。像現在例如說我們的原住民朋友跑到警察局最多的就是什麼?酒駕。那個報紙不
                   是說喝酒不開車嗎?你怎麼又開車了,這個就是有教誨的意義,那這個情形之前你要先告訴他,
                   這就是我們整個審判實務進步的地方。
                       剛才我們說,不管是司法警察、警察官、檢察官、法官你要問被告話之前,你都要先告訴他

                   說你可以選任律師,那經常我們遇到一個問題,法院規定應如何如何,偏偏不這樣做,會怎樣?
                   當然有一定的法律效果,法律效果非常的強,假如是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對於拘提、抓過來
                   的被告、犯罪嫌疑人問他話之前,你沒有告訴他說你可以請律師,這樣會產生什麼樣的效果?會
                   產生徒勞無益,你所做的筆錄都不能當證據,我們法條有規定,是在第 2 項(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2 第 2 項),說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詢問受拘提、逮捕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所謂拘提、逮捕就是抓過來的人,你在問他話之前,你沒有告訴他,違反了 95 條的第 3 款,你
                   沒有告訴他,你可以請律師,然後就做筆錄,所得到的任何資料,有沒有用?沒有用。準用前項
                   的規定,前項的規定是什麼?不得做為證據。所以這個給我們的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很大的震

                   撼,就是說,你要做到真的尊重人民的權利,而且要去落實,假如你不尊重人民的權利、不去落
                   實它,你所做的是什麼?做白工。這樣的權利設計才能夠得到落實。
                       那我們剛才分為兩種情形,就是對於被抓過來的被告你沒有告訴他你可以選任律師,對於我

                   們的原住民朋友,你沒有告訴他有法律扶助機構可以請求協助,所做的筆錄原則上都是沒有證據
                   能力的。那假如不是抓過來的?譬如說用傳的,就是通知書,不是抓過來的,一樣的,我們有
                   158 條之 4,一樣的,我們要看情形,也會判斷成什麼?沒有證據能力的可能性。
                       現在我們的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都告訴我們的原住民朋友說,你可以請求我們法律扶助基
                   金會的協助,我們的原住民朋友說,那我可不可以自己來選呢?因為請求協助,我萬一不知道怎

                   麼協助,或是我的朋友就是律師,我可不可以就請求律師來幫忙?可以,我們有一個權利就是第
                   27 條,我們刑事訴訟法告訴我們說,任何一個被告、任何一個犯罪嫌疑人,你都可以選任辯護
                   人,我們第 27 條說:「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

                   同。」其實這個條款所謂的「隨時」是指什麼?就是起訴以前檢察官在偵查的階段、起訴以後法
                   律的審理階段到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你都可以,anytime,你都可以隨時去選任律師。那後
                   段就是犯罪嫌疑人,所以我後面有一個圖表,我們一般人民從到警察局、到地檢署、到法官,那
                   大概他的身分、他的名稱,從送到警察局的時候,叫做犯罪嫌疑人,送到檢察官的時候名稱改變
                   了,叫做被告,送到法官一審、二審都稱為被告,那司法警察在問犯罪嫌疑人,那個「問」我們

                   給他一個名稱,就叫做詢問,就比較客氣一點。檢察事務官在問被告,客氣一點叫詢問;另外一
                   個到了檢察官問被告、法官問被告換了一個名詞,就叫做訊問,那這些就是整個流程。這個流程
                   你任何一個階段,只要我想要選任律師,我隨時都可以選任律師,這個是我們原住民朋友第一個
                   可以享用的權利。

                       既然我們有這樣的一個權利,那假如我是原住民、假如我是被告,我已經選任律師了,法官
                   可不可以置之不理?不行,我們剛才有講說被告倚賴辯護人協助的基本內涵第一個是什麼?國家
                   不可以對辯護人置之不理,所以只要已經通知檢察官、法官說我選任律師了,這個時候你就要去
                   重視他,怎麼去重視他?你就要發傳票,該開庭的時候你就要去傳喚他、通知他,所以我們說要

                   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使被告得充分行使防禦權,讓他跟檢察官及自訴人站在一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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