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5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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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出來,這是在去年的十二月,這邊要謝謝我們林正二委員、鄭天財委員在我們整個立法過程中
                   對我們原住民朋友的幫助,我以前不認識鄭天財鄭委員,可是鄭委員是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的委員,每一次的提案都看到原住民朋友的權益,整個刑事訴訟保障的權益完全就靠第 31 條。
                   你不要以為只有第 31 條加剛才我們介紹的第 95 條,等一下的說明就會知道這就是一個源頭,一
                   個源頭就啟動了整部體系,所以我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有機會碰到鄭委員,我說我以前不

                   認識你,可是我真的非常佩服你,結果他其實跟我還有一點關係,我在台大法律系念的時候他是
                   高我一屆的學長,後來才相認,才有更多的機會跟他特別請教、學習。所以各位你有機會遇到這
                   個鄭委員你要跟他說你好棒,給你按個讚。

                       接著就是要介紹我們的指定辯護,指定辯護就是當一個案件有原住民的時候一定要有律師,
                   我們原住民朋友沒有選任律師,國家要積極的介入來幫他指定。整個刑事訴訟的過程從偵查到審
                   判,我們先講審判這個區塊,因為審判是第 31 條,那第 31 條第 1 項第 4 款就是我們剛才所介紹
                   的「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起訴程序起訴或審判者」就一定要指定。
                       現在的重點就在什麼?偵查中,其實我們的法官都知道,很多案件這樣一審、二審、三審審

                   不完,他的源頭是什麼?就是他的最上游,(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詢問的時候,那邊沒有
                   弄清楚,那個源頭沒有弄清楚,到後來你再怎麼審都永遠弄不清楚,所以在偵查的階段如何強化
                   原住民朋友的訴訟權益保障,那是更重要的。第 31 條第 5 項這邊規定說:被告或者是犯罪嫌疑

                   人,因為智能障礙無法做完整的陳述,或被告、犯罪嫌疑人具有原住民身分,在詢問過程中沒有
                   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的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
                   其辯護,這個是我們在今年 1 月 23 日跨出的第一步,那這個跨出的第一步其實在我們去年的 101
                   年 5 月間就審了。可是因為內部刑事訴訟法太多意見了,所以沒有過,那我在去年 101 年我知道
                   這個法一定要讓它過,而且一定會過,所以我在 101 年去年的六月,我們召集了內政部警政署法

                   律扶助基金會,我們說這個法一定會過,我們要不要來先做試辦?所以我們從 7 月 15 號試辦到
                   10 月 15 號,真的特別感謝我們的法律扶助基金會特別動員了全國的法扶律師,在任何司法警察、
                   警察局在詢問我們的原住民朋友的那一剎那間,我們警察就通知我們的法律扶助機構,我們法律

                   扶助機構就會指派律師到場,而且我們的法律扶助律師一定要在 4 個小時之內一定到,實行的成
                   效非常良好,所以在去年的 11 月、12 月在立法院審議的時候我就說很好可行,一定要做,這麼
                   一說當然立法委員就沒有意見,所以在我們的 101 年的 12 月我們的 31 條就過了,在今年 102
                   年 1 月 23 號我們就順利的施行了,在偵查中原住民朋友因為犯罪嫌疑而被警察、檢察官約詢到
                   警察局、地檢署的時候,警察、檢察官要主動通知我們的法律扶助機構、法律扶助基金會,他就

                   會指派律師來協助我們的原住民朋友,所以說到這邊最起碼我們知道了,當我們的原住民朋友一
                   犯罪,這個時候我們的原住民朋友有審判律師到我們的審判中,或法官也會指定律師、公設辯護
                   人來幫忙協助,這個體系有什麼關係?我們在一路看下去。

                       剛才有講到說司法警察要通知法律扶助機構來指派律師,那假如他不指派?或者是說司法警
                   察沒有通知?檢察官沒有通知?這個時候怎麼辦?效果怎麼樣?目前的沒有規定,那你會不會覺
                   得說白規定了?不會,我們有一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現在還躺在立法院,希望 12 月能過,這能
                   過的話我們的漏洞就補足了,各位看違背第 31 條第 5 項的規定所取得的犯罪嫌疑人是極大不利
                   的,原則上是不得做為證據,不然你剛才講說要通知,他偏偏就不通知又做一大堆筆錄有沒有用?

                   沒有用對不對?所以一定要強化它的法律效果,這樣的破網把它補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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