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4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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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自己選任律師,國家就要幫他指定辯護人。
這些案件一定要有律師,剛才有講到了。那你說一定要有律師做什麼?如何強化他的法律效
果?我們第 284 條說,第 31 條第 1 項所定的案件無辯護人到庭不得審判。「不得審判」四個字、
「審判」兩個字,有什麼特別?很重要,不得審理、不得判決,什麼叫不得審理?連開庭你都不
可以開。法官要問話,你沒有辯護人你根本都不能問話、都不能進行,多麼嚴重,縱然審理了,
也不能夠判決,表示什麼?一定要有辯護人到庭來維護我們被告人的權益,所以非常的重要,那
你說不能到庭,我法官偏偏就不理,我照常開,會怎麼樣?白開了,判決白寫了,為什麼?因為
是構成上訴的理由。
第 379 條第 7 款:「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判決當
然違背法律。所以做一個整理,我們大概是說,原住民的朋友被檢察官提起公訴,你沒有找律師,
國家就一定要幫你選任一個律師,沒有選任、沒有指定一個辯護人來幫你辯護的話,可不可以開
庭?不可以開庭;可不可以判決?不可以判決。法官偏偏不理,故意去開庭、故意去判決,有沒
有影響?有,刑事訴訟法第 379 條第 7 款告訴我們說等於白開了,判決白寫了,構成上訴第三審
的理由,那你說上訴第三審會怎樣?當然我們的最高法院把它撤銷、發回,重新再來一次,所以
你就會知道說刑事訴訟法對於我們的原住民朋友權益的保障就是一定要有律師,你不用去選任律
師也一定會有公設辯護人來幫你的忙。
所以我們下一個結論就是說,依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84 條規定,被告具原住民
身分者,只要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或轉為通常程序來審判,一定要有辯護人協助也一定會
有,假如沒有的話他的判決會構成上訴第三審的理由,到這邊,我想我們的原住民朋友一定會想
說好棒,刑事訴訟法對我們的權益都有保障。
那你說強制辯護的案件要有辯護人不可,對於我們的原住民朋友剛才講指定對不對?那怎麼
指定?就是有指定辯護。剛才有強制辯護,就是這個案件是原住民朋友的案件,一定要有律師,
就叫做強制辯護,可是偏偏沒有律師怎麼辦?這個時候國家就要設立一個指定辯護,所以我們今
天最起碼有兩個名詞,「強制辯護」跟「指定辯護」,那強制辯護的這個案件一定要有律師,律師
來源可能你自己去聘請,你沒有聘請國家幫你指定,這個指定我們說由國家積極介入強制辯護人
為被告辯護,它有兩個目的,第一個,可以強化被告訴訟主體的地位,第二個可以彌補被告跟國
家實力的落差。第一個,原住民被告被起訴了,我不弱勢,被告有一個辯護人來幫被告的忙,這
個叫做強化被告主體的地位,我被告不是弱勢,不是說只有法官來對付我而已,我還有一個律師
可以來跟法官做權利上的主張,這樣就可以縮短被告跟國家實力上的差距,這就是指定辯護最主
要的目的。
這邊我真的要非常謝謝我們的原住民立法委員,那關於我們第 31 條,昨天我想已經有人做
專題報告了,各位都知道這一條是在今年的 1 月 23 日,123 是自由日,各位很好記對不對?,
102 年自由日就是我們原住民朋友的司法元年,這個條文的產生其實是我們要謝謝幾個立法委
員,是陳根德立法委員提 31 條,然後林正二委員跟鄭天財委員他們在 101 年 6 月 6 號臨時動議,
把原來的條文修得更好,本來這個條文是搭配目前停留在立法院的刑事訴訟修正案,我剛才說立
法院還有一個大不同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等看在 12 月能不能順利通過,本來這第 31 條是搭配
在裡面,可是我們非常聰明、機智、機警的鄭天財委員他說放在那邊不知道要延到什麼時候,就
把第 31 條單獨抽出來,當做一個單獨的提案,跟我們的吳玉珍委員說,這一條比較重要先把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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