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3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253
的地位受公平的審判,這個是我們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法官都要注意的,讓辯護人
能夠來行使他的權利。
那我說要去選任辯護人,選任辯護人要錢,現在一個小案子起跳點也要三萬塊,然後四萬、
五萬,經濟這麼不景氣的情況之下,你想想看哪來的三萬塊?那你會覺得說國家規定了半天,那
個權利是空的,會不會這樣子?一定會。所以有法律扶助基金會來協助我們的原住民朋友,除此
之外,我們的刑事法也特別規定,因為我們有些案件比較困難,有些案件犯罪比較嚴重,例如說
犯罪比較嚴重,一判就是三年,那各位假如有機會到我們法院去旁聽,法院的服裝,每個人在執
行公務的時候都要穿一定的法袍,像我們法官穿的法袍的這個邊,就是人家說的藍色,那我說是
青色,為什麼?因為包青天大老爺;檢察官的邊我們說是紫色,因為是紅得發紫,那麼這個紅就
是積極打擊犯罪;假如我們辯護人,我們的邊就是白的,辯護人我們就說黑白分明;但是有一種
人出現了,他的是綠色的邊,綠色的邊在我們的法院編制叫做公設辯護人,我們有一個名言叫綠
色和平,綠色代表和平,只要這樣綠色邊的法袍,公設辯護人出現在法庭的時候,他就好高興,
因為竟然是國家指定一個公設辯護人來幫忙,可是高興的同時也要擔心,為什麼?因為當這個人
出現,法官的判刑起跳點就是三年,就是判了重罪。就是說針對重罪的案件,有一些案件複雜的,
比如說重罪的案件,或者牽涉到國家內亂、外患、妨害國家罪的這些案件,還有被告亟需要保護
的案件,例如說智能障礙,他會講不清楚,那怎麼來進行程序?對於這類案件,我們國家特別設
立一個機制,就是說這些案件一定要有律師,那既然一定要有律師,可是被告沒錢請律師,沒關
係,國家就送你一個律師、國家就指定律師,國家指定律師就是我們剛才的公設辯護人來當。
講到強制辯護這個名詞,這種強制辯護我們叫做強制辯護案件,這種案件一定要有律師,只
不過這個律師的來源你可以自己選任,你沒自己選任,國家幫你的忙來指定。那我們剛才講到法
院的人都有穿法袍,那你知道有一個人他坐在法官的前面,那個叫書記官,書記官的法袍大家都
知道是什麼顏色?黑色。你知道為什麼是黑色嗎?因為以前我們的書記官不是用電腦打字,是用
寫的,可是一直寫一直寫,那個筆又不好,水漬會噴出,結果就噴黑了,這是笑話一則。這樣的
一個辯護制度就是告訴我們說,國家針對一些特殊的案件、案情非常嚴重、對被告影響非常的大,
被告需要特別保護的,這個時候你可以自己去找律師,沒錢找律師國家要幫你忙,就是指定律師,
所以指定公設律師來幫被告辯護以貫徹他的辯護制度,藉由辯護人本其專業來協助被告。那我們
講到強制辯護,各位會不會覺得說強制辯護跟我們原住民有什麼關係?假如昨天各位也有來聽演
講,大概就知道我們的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第 1 項是法院審判的問題,最輕判刑三年以上有期徒
刑,就是重罪,只要公設辯護人出現的時候他就判重罪,那你會覺得說那我們原住民是放在第 4
款「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也就是說當檢察官把一個原住民朋友起訴
了,不管什麼罪名,輕的罪、重的罪,只要起訴,原住民朋友有錢選任律師最好,沒有錢選任律
師你也放心,國家會指定一個公設辯護人,可是你會說:你剛才不是說遇到一個穿綠色法袍的公
設辯護人就判三年?不是,我們原住民的朋友特別例外,特別的權利保障,只要我們的原住民朋
友被檢察官經起訴程序提起公訴,這個時候原住民朋友有選律師最好,沒有的話,國家就指定一
個公設辯護人來幫你。各位知道我們的法院審理程序大概有兩大類,一大類就是起訴的程序,一
大類就是申請的程序。申請簡易判決表示這個案件是簡單的,不需要勞師動眾、不需要開庭,起
訴都是要開庭的,剛才我們說申請簡易判決那個「申請」是不用開庭的,假如那個申請的案件最
後法官認為說不行,還要開庭,就叫做「審判」,這個時候也要有辯護人來幫忙,原住民朋友沒
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