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8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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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早安,我是朗島國小校長,來自對岸,巴士海峽對岸,在蘭嶼,剛才我聽到原住民有這樣的
                   權益,就是公設辯護人或強制辯護人的一個權力,那如果嫌疑犯在整個案件審理期間,他之前不
                   具原住民身分,但是在審理期間他取得了原住民身分,他是否仍有這個權力?

                   演講者(林俊益 廳長):


                       謝謝校長,他問了一個非常棒、非常棘手的問題。我想我們在完成第 31 條的法條就看到了,
                   根據我們初步的看法以起訴時為準,詢(訊)問你的時候你具有原住民的身分,例如說犯罪嫌疑
                   人在司法警察的階段你有原住民身分,那時候我就應該給你特別的保障,至於說一審你沒有原住

                   民身分,可是進到二審的時候取得了原住民的身分,只要你提得出證明,而這個證明目前是已取
                   得登記,你取得這個身分的時候國家就要給你這樣的保障,否則整個訴訟程序會產生違法的問
                   題,就這樣子。其實在我們刑事訴訟法有一個原則,就是有疑利於被告,當產生適用上有懷疑的
                   時候,我多給你的保障不會怎麼樣,萬一,你少給他保障,應該給沒給的時候反而對不起人家,
                   所以我們寧願多一點保障,所以會產生這樣的一個見解。


                   主持人(蔡志偉 副教授):

                       好,謝謝廳長,還有沒有其他朋友要分享或者是提問的,時間有限,有沒有?

                   演講者(林俊益 廳長):


                       沒關係,假如現在沒有想到問題,未來有想到都可以透過管道或者是請我們蔡教授跟我講一
                   下,我們都會想辦法來解決,那其實剛才這樣一路講下來,我們真的還有很多需要改進的空間,
                   我們希望在 12 月能夠完成,完成之後我們那個保障卡可以完全徹底去落實,其實講再多還不如

                   實際去操作。

                   主持人(蔡志偉 副教授):

                       那我們就用最熱烈的掌聲謝謝我們的廳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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