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1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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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權利保障及其界限



                                                         王怡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摘要


                       臺灣人民之種族亟具多樣性,除十餘族原住民族外,復有明、清朝之閔、客移民、國民政府
                   退守移民,及現今外籍新娘的新新移民。為彰顯對原住民族權益保障的重視,民國 94 年 6 月 10
                   日修正通過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基本國策)第 11 款及第 12 款明文:「國家肯定
                   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
                   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
                   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在保障原住民權益的前提下,立法上已通過原住民族基本法,
                   原住民族自治法亦躍躍欲試亟欲通過立法,原本已立法通過之法令在解釋上似乎也有逐漸朝向原
                   住民族權利擴張的方向解釋,甚而行政程序上也要求對於原住民族為差別之待遇。然而民族主義
                   或族群意識向來為紛爭之始,遠由大日耳曼民族、大俄羅斯民族屠殺猶太民族、二次大戰之民族
                   擴張主義、泉、漳州移民械鬥、近年之 911 爆炸案,在在提醒民族融合與民族尊重居同等重要地
                   位。而針對原住民族權益之保障進行差別性立法固非無當,但立法、法律解釋及行政處遇是否朝
                   向民族逐步融合前進會更符合全民利益?差別性立法、法律解釋及行政處遇是否符合憲法對於比
                   例原則及平等原則的要求?以長久的觀點觀察是否更符合原住民的利益?本文儘量脫離學術名
                   詞的桎梏及學術論文之引用,試圖以淺顯的實務觀察為立論,討論原住民族權益之保障的諸多作
                   法是否逾越了憲法的界限,提出實務運作上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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