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8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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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塊土地上,有六十個原住民在那裡耕田,而你要狩獵,如果這裡不能就到下座山頭,你會不會去得罪
那六十幾個原住民?實務的認定是沒有,你不敢去得罪他們,因為你只有一人也可以換地方,而對方有
六十人且無法換地方,那是他們的生存權。那原住民會不會去打擊自己人呢?這是有道德上的風險。這
案子一直到開始發生山崩、土石流崩落的現象時,才在報紙上有檢察官簡報登案然後開始察覺,我認為
在這案子裡面,要再三提醒的是,如果你的立法沒有辦法達成現行上的目的,也就是保障原住民的生活,
那這立法是要修正的。而這三個立法,包括清水農場的案子,包括原住民土地取得,也包括自治法,如
果立法上面要修正,我們應該要設法修正,這就是我們開會的目的,我們修正以後才可以保障大家的權
益,謝謝!
與會者(馬千里 先生):
主持人、與談人、發表人以及各位來賓大家好,我是卑南族的。在這邊想請教一下剛剛聽王檢的發
表時,我有聽到幾個比較有意思的東西。首先我想先回應有關卑南族猴祭這部分,為什麼後來會從真的
猴子變成草猴,不是因為殘忍,而是日本人要求的,所以我們是被迫的。那這個祭典本身的意涵是什麼,
透過青少年時期的訓練,透過這個祭儀本身,是讓你習慣未來成人之後要面對的所謂真的人的戰爭,你
可能必須要去面對人,你要去殺所謂的敵人。那你在養成訓練的過程當中,猴子是青少年他們自己去養
的,到了祭典的時間他們必須要把他殺掉。人生有時候就是這麼的殘忍,那背後的意義在這裡。所謂的
傳統慣習跟國家現代的實定法上面的關係,我們總認為國家實定法好像比較文明、比較高級。我舉一例
子來說明,因為野生動物保育法的關係,我們現在要去狩獵必須要填表格,我要打幾隻的山羌、幾隻獵
物。有一次,我拿著這表格回到我的部落,要請長輩們討論怎麼填這個表格,那長輩就說:「不對,我們
憑什麼決定我們上山可以打到幾隻獵物?這些獵物是山神、祖先應允我們才打得到的,不是我們決定要
打幾隻就有幾隻。」從這關係裡面你去看國家實定法和原住民傳統慣習裡面對待野生動物的態度,這是
我現在舉的例子。
那我其實對於王檢提到有關清水農場的事蠻有感觸的,因為十年前我們初鹿部落聯合了卑南族所有
的部落針對初鹿牧場我們有進行抗爭,針對這土地權利的爭取,這部分其實到最後已經歸國有財產局,
有幾位立法委員也有召開公聽會,那時候他們的承諾是指歸國有財產局,因為「我們不曉得要還給誰,
如果你們可以成立組織的話,我們就還給你們這土地」。可能的程序就是從國有財產局撥交給原民會,然
後原民會再交還給這組織。也就是因為這樣的關係,我們卑南族後來成立了自己的民族議會,而且我們
成立民族議會的當下,也決定不去申請成為內政部的社團法人,我們不認為我們是在內政部管轄之下的
民族議會,這是我們的認知。那民族議會在推選的過程是怎麼產生的,這些議員怎麼產生的,首先,十
個部落的部落代表是由自己部落本身的人,透過身分證字號的簽名去聯署、推舉自己部落的主代表,第
二高票的則是副代表。在議會的進行當中,我們都是透過民族議會共識決的方式去決議一件事情,那這
議會曾經處理過怎麼樣的問題?我實際舉個例子,像部落台東領域的侵犯問題、獵場的問題,也都會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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