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4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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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序言
神佑主內原住民, 回顧台灣原住民的血淚史,與世界其他少數民族纍同,不論種族或與文
化相關之器物、制度及理念等,多在逐步滅絕中,但這都是人類有形( tangible culture heritage)
或無形的文化資產( Intangible culture heritage),一旦滅絕,即永遠消失,永不再現。 有鑑於
此,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United NationsEducational,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UNESCO)
(設愛菲爾鐵塔下)繼 2001 年 11 月通過《教科文組織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 UNESCO
Universal Declaration on CulturalDiversity)後,幾經召開多次的獨立專家會議和政府專家會議,
於 2003 年 12 月集結會員國簽定了「保護無形文化遺產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of Cultural Heritage ),又於 2005 年 10 月 20 日通過《保護與促進文化表現形式
多樣性公 約》( UNESCO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and Promotionof the Diversity of Cultural
Expressions,簡稱《文化多樣性公約》)。該公約須經 30 個國家批准,並將批准文書遞交聯合國
教科文組織秘書處 3 個月後生效。
這項 30 個國家批准的門檻,在 13 個國家與歐盟於 2006 年 12 月 18 日遞交批准文書後
正式跨越,文化多樣性公約於 2007 年 3 月 18 日正式生效。而文化多樣性公約自 2005 年 10
月於教科文組織大會通過後,僅一年多的時間,批准的國家數已超過生效所需數目,也是該組織
所有有關文化的國際公約中批准的國家數增加最快的一個公約。
文化多樣性公約反映國際間保護文化之概念,強調在尊重人權與基本自由、尊重國家主權、
加強國際合作、達成經濟與文化發展、永續發展、促進公平的進入管道以及開放與平衡等原則下,
達成保護與促進文化表現形式之多樣化、在互利基礎下豐富文化與自由交流、促進對話、廣泛與
平衡地從事文化交流等目標,並確認各國在擬訂旨在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以及加強
國際合作的文化政策與措施方面,擁有主權。
雖然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在最後表決文化多樣性公約草案時,有美國及以色列表示反對,
其餘國家幾乎一面倒的支持。因此,美國對文化多樣性公約「力排眾議」的態度,多少影響美國
未來參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活動以及對該公約的態度,但多元文化主義已成世界潮流。尚非美國
所能阻檔。(註一)
上揭公約均極力保護少數民族文化傳承與制度等。拜此之賜,國際間多元文化價值倍受肯定,
絕對優越文化主義,幾乎已被摒棄。本國首先於 2005 年 2 月 5 日公布施行「原住民族基本
法」,本國文化資產保存法於日亦修正公布,採「發揚多元文化」政策,不再採取單元之「發揚
中華文化」而已。同年 6 月公布施行之憲法修正案更明確「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
住民族語言及文化」,自此沈淪已久之少數民族才變為「珍貴稀有」保育類。偶而也看到路上有
人穿原民傳統衣服,這是過去沒人作的嘗試。2013 年司法院更根據原住民基本法第 30 條第 2
項之規定,在九個地方法院(花蓮、台東、桃園、新竹、苗栗、南投、嘉義、高雄、屏東)設立
了九個原住民族專庭,符合多元文化的政策,我們肯定大院的作法。我相信 UNESO 及國際社
會也肯定這樣的作法。
「文化」所指,係人類在歷史發展過程中創造的總成果。包括宗教、道德、藝術、科學等各方
面(參見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所以, 人類文化本有「器物、制度、理念」等三個層次,
在時空轉移下,原住民族之制度與理念,也逐漸的在流失與滅絕之中。原住民族專庭之設立,乃
有助於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即法制之尊重與保存。至於成立原住民族專庭後,究否須本於法制
之專業性,進而分設關於原住民族之各類專業法庭,如少年家事法庭、智慧財產法庭或行政訴訟
法庭等等,則有待研究討論。本文先試就行政訴訟法庭成立之可能性,作一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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