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4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304

壹、序言


                        神佑主內原住民,  回顧台灣原住民的血淚史,與世界其他少數民族纍同,不論種族或與文
                   化相關之器物、制度及理念等,多在逐步滅絕中,但這都是人類有形(  tangible culture heritage)
                   或無形的文化資產(  Intangible culture heritage),一旦滅絕,即永遠消失,永不再現。                     有鑑於
                   此,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United NationsEducational,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UNESCO)
                   (設愛菲爾鐵塔下)繼  2001  年  11  月通過《教科文組織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  UNESCO
                   Universal Declaration on CulturalDiversity)後,幾經召開多次的獨立專家會議和政府專家會議,
                   於  2003 年  12  月集結會員國簽定了「保護無形文化遺產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of Cultural Heritage  ),又於 2005  年  10  月  20  日通過《保護與促進文化表現形式
                   多樣性公  約》(  UNESCO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and Promotionof the Diversity of Cultural
                   Expressions,簡稱《文化多樣性公約》)。該公約須經  30  個國家批准,並將批准文書遞交聯合國
                   教科文組織秘書處  3  個月後生效。

                       這項  30  個國家批准的門檻,在  13  個國家與歐盟於  2006 年  12  月  18  日遞交批准文書後
                   正式跨越,文化多樣性公約於 2007  年  3  月  18  日正式生效。而文化多樣性公約自  2005  年 10
                   月於教科文組織大會通過後,僅一年多的時間,批准的國家數已超過生效所需數目,也是該組織
                   所有有關文化的國際公約中批准的國家數增加最快的一個公約。

                       文化多樣性公約反映國際間保護文化之概念,強調在尊重人權與基本自由、尊重國家主權、
                   加強國際合作、達成經濟與文化發展、永續發展、促進公平的進入管道以及開放與平衡等原則下,
                   達成保護與促進文化表現形式之多樣化、在互利基礎下豐富文化與自由交流、促進對話、廣泛與
                   平衡地從事文化交流等目標,並確認各國在擬訂旨在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以及加強
                   國際合作的文化政策與措施方面,擁有主權。

                       雖然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在最後表決文化多樣性公約草案時,有美國及以色列表示反對,
                   其餘國家幾乎一面倒的支持。因此,美國對文化多樣性公約「力排眾議」的態度,多少影響美國
                   未來參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活動以及對該公約的態度,但多元文化主義已成世界潮流。尚非美國
                   所能阻檔。(註一)


                     上揭公約均極力保護少數民族文化傳承與制度等。拜此之賜,國際間多元文化價值倍受肯定,
                   絕對優越文化主義,幾乎已被摒棄。本國首先於  2005  年  2  月  5  日公布施行「原住民族基本
                   法」,本國文化資產保存法於日亦修正公布,採「發揚多元文化」政策,不再採取單元之「發揚
                   中華文化」而已。同年  6  月公布施行之憲法修正案更明確「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
                   住民族語言及文化」,自此沈淪已久之少數民族才變為「珍貴稀有」保育類。偶而也看到路上有
                   人穿原民傳統衣服,這是過去沒人作的嘗試。2013  年司法院更根據原住民基本法第  30  條第  2
                   項之規定,在九個地方法院(花蓮、台東、桃園、新竹、苗栗、南投、嘉義、高雄、屏東)設立
                   了九個原住民族專庭,符合多元文化的政策,我們肯定大院的作法。我相信  UNESO  及國際社
                   會也肯定這樣的作法。

                     「文化」所指,係人類在歷史發展過程中創造的總成果。包括宗教、道德、藝術、科學等各方
                   面(參見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所以,  人類文化本有「器物、制度、理念」等三個層次,
                   在時空轉移下,原住民族之制度與理念,也逐漸的在流失與滅絕之中。原住民族專庭之設立,乃
                   有助於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即法制之尊重與保存。至於成立原住民族專庭後,究否須本於法制
                   之專業性,進而分設關於原住民族之各類專業法庭,如少年家事法庭、智慧財產法庭或行政訴訟
                   法庭等等,則有待研究討論。本文先試就行政訴訟法庭成立之可能性,作一探討。









                                                           300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