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8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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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治者與被統治者間,有無因高權之功能而生之爭議,在組織或程序上,採取如何之申訴及解決
                   之方式?以為成立行政訴訟庭之參考。

                       截至 2013  年  7  月為止,台灣之原住民人口為  530,756  人,分屬即阿美族  (Pangcah:Ami
                   s)、泰雅族  (Atayal;Tayal)、排灣族  (Paiwan)、布農族  (Bunun)、魯凱族  (Rukai)、鄒族  (Tsou; Cou)、
                   卑南族  (Puyuma)、賽夏族(Says.Says iat)、雅美族  (Tao; Yami:  今稱達悟族  )、邵族(Thao)、噶瑪
                   蘭族(Kavalan)及太魯閣族(Ta roko ; Tt-uku)、撤奇萊雅  (Sakizaya)、賽德克族  (sediq)  等  14  族。
                   以下就前三大族群之社會組織上相關之統治關係作一概述:

                        1、一般認為,阿美族社會的運作是由  Kakita' an  「部落領袖制度」、Kaput  「年齡組織」、
                   Cikawasay  「祭司  (巫師  )」、 Marinina'ay  「母系繼嗣」等四大要素所構成。但是,一般來說真
                   正治理部落事務時是由部落領袖和年齡組織來共同執行  (詳見表  )。(註八)


                   附表:阿美族社會組織功能表

                   阿美族社會組織                   職能特色                        類比現代國家組織功能

                   頭目暨年齡組織                   1、  男性組織                    行政
                                             2、  公共工作之執行
                                             3、  階層嚴格
                                             4、  領袖由推舉產生

                   Cikawasay                 1、  具醫療功能                   司法
                                             2、  秩序的掌握與詮釋
                                             3、  具神聖力量


                   母系繼嗣                      1、  女性為主                    立法
                                             2、  財產權的擁有與繼承
                                             3、  掌握子女之歸屬



                        2、傳統的泰雅族社會以狩獵及山田燒墾為生,聚落以集居式的村落為主。大體而言,泰雅
                   族的社會組織可以分成下列幾個團體:(1)部落組織;(2)祭祀團體;(3)共負罪責團體(gaga);
                   以及(4)狩獵團體。現簡單分述如下:

                   (1)部落組織:其部落的形成以血緣基礎,以父系中心,由諸兄弟形成聯合家族,財產與房舍
                        共同擁有。由具聰明英勇有才智,有領導能力的人擔任部落領袖,遇到部落有重大事情的,
                        則由頭目召集長老會議以決策之(泰雅社會中原來沒有頭目,是日治時期日本人為其治理
                        之便而產生的。

                   (2)祭祀團體:有共同祭祀對象的家庭祖合,如為了祖靈祭之進行而組成的團體。


                   (3)共負罪責團體(gaga):是共同遵守誡律和規範的團體。泰雅人稱之為  gaga  (一般稱為祭
                        團),gaga  是一種社會規範,是泰雅人日常生活、風俗習慣的誡律,也是最具有約束力與
                        公權力的團體,可以算是泰雅社會中行為道德與社會律法的最高維護與審判者。

                   (4)狩獵團體:同一個獵團,集體狩獵時大家分工合作共勞共食共享。(改寫自鄉土文化教學與
                        鄉土文化研究)這四個團體的成員有互相重疊的特質,在不同部落,祭祀團體可能大於狩
                        獵團體,其他的部落可能狩獵團體大於任何一個團體。但基本上各地的差異性頗大,無法
                        一概而論。在這四個團體當中,由於  gaga  的性質最特別,也在學界當中獲得最多的關注,
                        成為不少學者的研究議題。(參閱 Wiki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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