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3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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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訴訟        原住民族工作          1. 99 年度簡字第 853 號                     2
                               權保障法
                               原住民身分法          1. 99 年度訴字第 2306 號




                   二、重要行政訴訟事件之內容摘要:

              1.   北高行*13(工作權保障法*7  原住民身分法*1  原住民保留地*  用*1 )
              2.   中高行*2 (原住民保留地*2)
              3.   高高行*5 (水土保持法*1    公務員選罷法*1  山坡地保育條例*1    營業稅法*1  政府採購法*1)

                   合計:20 件




                   (壹)、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一)、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1.102 年度簡上字第 37 號


                   上   訴   人  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代  表  人  裴偉(經理)

                   訴訟代理人  蔡世祺  律師


                                       劉威德  律師

                                       何念屏  律師


                   被上訴人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代  表  人  孫大川(主任委員)


                   主旨:政府採購法關於雇用員工總人數基本配比之規定內容:按「(第 1 項)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
                        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 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
                        百分之 1。…(第 3 項)得標廠商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第 1 項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
                        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前項及第 12 條第 3 項之代金,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
                        本工資計算。」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 、 第                   24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
                        又「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
                        「本法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  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
                        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本法所稱廠商,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
                        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各機關工程、財物、勞務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本法所稱
                        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採購暨公共工程委員會…」、「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 百人
                        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 2,僱用不足者,
                        除應繳納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本法                                 施行細則,由主
                        管機關定之。」政府採購法第 2 條、第 7 條第 3  項、第 8 條、第 9 條第 1 項、第 98 條、
                        第 113 條分別著有明文。是有關原住民族就業基金代金之徵收對象及範圍,業經上述原住
                        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政府採購法所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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