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4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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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政府採購法第 113 條授權訂定之行為時(即 99 年 11 月 30 日修
正前)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就執行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所稱「國內員工總人數」、「履約期間」
及「代金金額」如何認定、計算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於其第 107 條、第 108 條規定:「(第 1
項)本法第 98 條所稱國內員工總人數,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所稱履約期間,自訂約日起至廠商完成履約事項之日止。(第 2 項)依本法第 98 條計算得標廠商
於履約期間應僱用之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之人數時,各應達國內員工總人數百分之 1,並均以整
數為計算標準,未達整數部分不予計入。」 、「(第 1 項)得標廠商僱用原住民之人數不足前條
第 2 項規定者,應於每月 10 日前依僱用人數不足之情形,向原住民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
族就業基金專戶,繳納上月之代金。(第 2 項)前項代金之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
計算;不足 1 月者,每日以每月基本工資除以 30 計。」並未牴觸母法授權之範圍及內容,且與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立法意旨相符,自得予適用;不生違反授權明確性
原則之問題。而原判決亦援引司法院釋字第 480 號解釋理由書及司法院釋字第 612 號解釋意
旨,針對上述施行細則規定何以屬政府採購法第 113 條概括授權範圍,無違授權明確原則乙節,
詳予論述在案。上訴意旨主張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規定,並未對代金之繳納額度及計算方式為明
確規定或授權,而政府採購法第 113 條之概括授權,有悖授權明確性原則,上開施行細則應不
予適用,原判決逕予適用,係有適用法規不當及理由不備之違法云云,乃係其主觀法律歧見,洵
無可採。又上訴人無視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第 1 項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96
年 7 月 11 日修正前名稱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38 條第 2 項已明定依政府採購法得標,
而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 百人之廠商,應於履約期間僱用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 1 之身心
障礙者或原住民,猶執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就得標廠商「應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合計不
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 2 」較籠統規定,指摘上述施行細則第 107 條第 2 項有關「得標廠商於
履約期間應僱用之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之人數時,各應達國內員工總人數百分之 1」規定,係增
加母法所無之限制云云,自無足取。
2.101 年度訴字第 1581 號
原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代 表 人 陳肇隆
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 律師
複代理人 許佩霖 律師
被告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代 表 人 孫大川(主任委員)
主旨:被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原告(即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應僱用之原住民人數,以勞
保「投保單位」為計算基準,是否違誤?
3.101 年度訴字第 1489 號
原 告 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璽曜(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楊東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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