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4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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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政府採購法第 113 條授權訂定之行為時(即 99  年 11 月 30 日修
                   正前)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就執行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所稱「國內員工總人數」、「履約期間」
                   及「代金金額」如何認定、計算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於其第 107  條、第 108 條規定:「(第 1
                   項)本法第 98 條所稱國內員工總人數,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所稱履約期間,自訂約日起至廠商完成履約事項之日止。(第 2 項)依本法第 98 條計算得標廠商
                   於履約期間應僱用之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之人數時,各應達國內員工總人數百分之 1,並均以整
                   數為計算標準,未達整數部分不予計入。」  、「(第 1 項)得標廠商僱用原住民之人數不足前條
                   第 2 項規定者,應於每月 10 日前依僱用人數不足之情形,向原住民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
                   族就業基金專戶,繳納上月之代金。(第 2 項)前項代金之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
                   計算;不足 1 月者,每日以每月基本工資除以 30 計。」並未牴觸母法授權之範圍及內容,且與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立法意旨相符,自得予適用;不生違反授權明確性
                   原則之問題。而原判決亦援引司法院釋字第  480  號解釋理由書及司法院釋字第  612  號解釋意
                   旨,針對上述施行細則規定何以屬政府採購法第  113  條概括授權範圍,無違授權明確原則乙節,
                   詳予論述在案。上訴意旨主張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規定,並未對代金之繳納額度及計算方式為明
                   確規定或授權,而政府採購法第  113  條之概括授權,有悖授權明確性原則,上開施行細則應不
                   予適用,原判決逕予適用,係有適用法規不當及理由不備之違法云云,乃係其主觀法律歧見,洵
                   無可採。又上訴人無視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第  1  項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96
                   年  7  月  11  日修正前名稱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38 條第  2  項已明定依政府採購法得標,
                   而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  百人之廠商,應於履約期間僱用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  1  之身心
                   障礙者或原住民,猶執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就得標廠商「應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合計不
                   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  2  」較籠統規定,指摘上述施行細則第 107  條第  2  項有關「得標廠商於
                   履約期間應僱用之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之人數時,各應達國內員工總人數百分之  1」規定,係增
                   加母法所無之限制云云,自無足取。



                   2.101 年度訴字第 1581 號


                   原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代  表  人  陳肇隆


                   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  律師

                   複代理人        許佩霖  律師

                   被告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代  表    人  孫大川(主任委員)

                   主旨:被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原告(即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應僱用之原住民人數,以勞
                        保「投保單位」為計算基準,是否違誤?



                        3.101 年度訴字第 1489 號


                   原       告  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璽曜(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楊東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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