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5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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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代 表 人 孫大川(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 律師
複代理人 黃煒迪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述奇
主旨:被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追繳原告(臺鹽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住民就業代金 829,440 元,是否適法?
4.101 年度再字第 168 號
再 審原告 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正一(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 律師
再 審被告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代 表 人 孫大川(主任委員)
主旨: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係為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2 項「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
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
助」而設,此由該法第 1 條規定之立法目的文義觀之甚明。又依前述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
工總人數逾 1 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 1,如僱
用原住民人數未達上開標準,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以供立法
所欲實現輔導原住民就業之政策目標,乃係具有「專款專用」之特別公課性質,該「代金
之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不足 1 月者,每日以每月基本工資除以 30 計」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08 條第 2 項)。上開代金其課徵目的、對象、額度有前揭法律明
定,並有法律具體明確之授權,由主管機關於授權範圍內以命令為必要之規範,核與保障
原住民就業之法規範目的達成具有合理之關聯性,與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第 15 條人民財
產權之保障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並無牴觸,自應憑為裁判之依據。
5.100 年度訴字第 1569 號
原 告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一堅
訴訟代理人 蔡世祺律師
李維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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