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9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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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排灣族屬於階序制度(  hierarchy),大致上分為頭目、貴族、勇士、平民四個階級。貴
                   族階級有特殊裝飾的專利權,頭目與貴族也享有裝飾上的特權,例如酷似百步蛇紋的熊鷹羽毛、
                   高貴的琉璃珠、特殊的圖案(人頭紋、百步蛇紋)。貴族階級講究門當戶對,以同階級間的聯姻
                   為理想的婚姻形式。藉著婚姻關係可以擴展自我的領地。階級低的族人希望能與比自己階級高的
                   人結婚,藉以提升自己的階級,因而在婚生子女中會有階級昇降的有趣現象。頭目是地主階級,
                   擁有土地、河流與獵場是一個部落的統治者,也是精神支柱的象徵。屬下的子民為其耕作,並將
                   收穫所得納稅予頭目,頭目則主持部落重大事務如爭戰、祭儀、或與外村的外交工作。東部  (東
                   台灣  )排灣族部落普遍存在會所制度,該會所建築稱做  cakalj  或  palakuwan,後者的稱呼與卑
                   南族無異,在此聚會討論部落事務的是「青年會」。青年會是一支以男性為核心的年齡階級組織,
                   也包含婚後不居住在會所的男性。在會所裡有三個階級,各階級有不同的名稱與責任,屬於通名
                   制 (   terminal system  ),彼此以哥哥或弟弟互稱。以太麻里鄉大王部落(  Tjavualji) 的   palakuwan
                   為例,最小的階級稱為  takuvankuvan,是國小的孩子,他們是屬於學習的階段;國中、高中生
                   是  valisen,從事較耗費體力的勞務;最大階級稱做  maqacuvuncuvun,是會所下達指令、教育弟
                   弟們的階級。婚後的男性為  maketanketan,仍有扶持、監督會所運作的責任。繼承製度為長嗣
                   繼承製:也做雙系繼承,就是出生第一位孩子無論男女,就是繼承者。(參閱  Wikipedia)另據行
                   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委託東華大學調查發現排灣族之政治首長及其權力為:政治首長及其權力

                        1.產生方式

                   國家現                           排灣族傳統習慣
                   行法律
                          日治時期(番族慣習調 台灣省通誌稿與國內其他相關 本研究調查
                          查報告書第五卷)            文獻

                   憲法 35 在本族頭目門第來即 世襲宗主權領袖:首創建部落之 比方說,就我了解,過去部
                   條:「總 一定,該家家長為黨之 頭人家,常極自然被尊重為該部 落的頭目產生,我所聽過的
                   統為國 當然頭目。(中研院, 落之大頭(kangusamang),此大頭 就是看誰能抬得動某個大石
                   家    元  2003c:12)          人一方面為代理領袖,另一面對 頭,那他就是我們的頭目。
                   首,對                        外  系  頭  人  亦  依  先  入  為  主  之  原  因為這樣的一個考題是從他
                   外代表                        則,為本部落內頭人階級之領袖 的力量和智慧來考量的。這
                   中華民                        (衛惠林,1980,卷八同冑誌排灣 樣最初的頭目就選定了。但
                   國」                         族第四章:21)。                    是他死了之後,頭目的位置
                                                                           會由他的後代來承接(三地
                                              頭目是這些創始部落的貴族脂 門,牧師,65 歲)
                                              直系後裔。(吳燕和,1993:75)


                        2.首長權力

                        (1)土地收益權


                   國家現行法律                                 排灣族傳統習慣
                                   日治時期(番族慣習調 台灣省通誌稿與國內其 本研究調查
                                   查報告書第五卷)            他相關文獻
                   稅捐稽徵法第三 本族地主向使用收益 頭人宗家享有向其電民 過去,頭目可以在他的傳統
                   條:稅捐由各級政 其土地者收取定期或 徵收各種租賦(vids)之特 領域裡決定所有事務,他擁
                   府主管稅捐稽徵 臨時之使用費。茲總稱 權(衛惠林,1980,卷八 有屬於他的山川、狩獵場,
                   機關稽徵之,必要 之 為地 租 (中研 院 , 同 冑 誌 排 灣 族 第 四 當部落族人狩獵、耕作時,
                   時得委託代徵;其 2003c:220)。                章:18)。               會將部份所獲得的獵物、農
                   辦法由行政院定                                                  作物貢獻給頭目,回饋給頭
                   之。                                  由於土地領有權產生頭 目。(達仁鄉,曾任鄉長,
                                                       人宗家向其佃民徵收租 53 歲)
                                                       賦 的 特 權 ( 衛 惠 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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