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7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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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名字,並且從母姓。開庭的時候就問他說,你有見過你媽媽嗎?他說他這一輩子從來沒有見
                   過他媽媽,所以在那個案子發生後,我們按照法律規定,當然一定是馬上通知辯護人來到場為
                   他辯護,不過就這個承辦的警察來講,他們非常非常的不愉快,因為他也知道在這個檢察官偵
                   辦案件的時候,有律師的參與跟沒律師的參與,事實上對於被告的壓力那個影響可能會有程度
                   上的差異,也會影響到他認罪的意願,那個案子他事實上涉及的是一個販賣毒品重罪的案子,

                   也有可能包括品性也有一些不良,從他之前的行為就似乎是如此,自從他改了原住民的姓之後,
                   從原住民身分之後,他法律上的權益馬上獲得完整的保障,並且在一些公訴的案件,他都可以
                   擊敗檢察官,這是第一個案例。

                       在第二個案例裡面,就是一個墳墓的地籍問題,今年的這個案件也有報導過,但在去年的
                   二林鎮公所,有一個漢族警察,因為他爸爸的墓基就是放在二林鎮,因為從使用的關係看起來,
                   他們應該是很早就取得系爭土地的使用權,不過後來因為那個地方是公墓地,所以二林鎮公所
                   事實上有通知他們來遷墓,後來這警察就認為說,我事實上已經長久取得這個墓地的地籍了,
                   所以他不願意搬遷,事實上用久了,大家都會有一些感情,不願意搬遷,後來二林鎮公所就把

                   這個案件告發到地檢署,我們ㄧ項一項去審查它的要件,因為那時候二林公所的態度就是說你
                   只要願意開庭,就願意給他緩起訴,那我們當然不想把事情鬧大,但是他很堅決他對這塊土地
                   非常的有感情,並且從他的先祖一一跟我追訴說,他就是長期使用這塊墓地,所以他也沒有辦

                   法,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被我起訴了,我起訴了之後檢察官差不多兩個月案子就下來了,他
                   在法院同意認罪。那在於說我們台北縣新北市的這個案子爆發後,這個一審的法官判無罪,本
                   來我們檢察官後來要繼續追去上訴,我馬上論談這個話題,因為事實上在我們部落裡面使用墓
                   地,就是族人家人都葬在一起的,只不過差別就是說在於他有的地點可能是在保留地,也可能
                   是在所謂的國有林地,所以我把事實上的經驗跟這案子連結就沒有再上訴。所以我想提到了平

                   等這個領域,目前在國內是一直在發展,原住民取得優惠,進而保障措施從我這一代,差不多
                   有三、四十年代了,這樣優惠性的待遇,是不是需要存在的,到底要補償到什麼時候結束,我
                   想這一直是我們同學跟一些大家討論的一個議題,回應到這個黃傑的這一篇論文,他之後是用

                   了,他是採取美國模式的方式來討論,規定違反平等權一個規範,這是一個大法官最新的解釋
                   方式,那這種解釋的方式,似乎看起來對我們原住民民族不會非常的不利,不過說至於他的內
                   容還是要去充實,然後再把內涵加以結構化。最後跟林三加律師說個謝謝,其實他起訴、上訴
                   一直都很完整的將原住民所有的法條都用進去了,而且重點是他還有歷史脈絡跟社會結構的關
                   係,敘述原住民族應該適用這個權利。


                   主持人(彭德成 參事):

                       好,我們謝謝余建國檢察官的見解,以下是發表人回應的時間,每位有三分鐘,那我們先
                   請朱中和法官來回應。


                   發表人(朱中和 法官):

                       其實談到這文章我沒有辦法去實證調查,所以確實從現有的統計數量上跟文獻上做一些分
                   析,最重要的是我還分析了最多案件的台北行政法案,事實上案件沒有這麼大,所以我才建議

                   說把它跟智慧財產權歸併到同一個法院就好,雖然合法、合憲、合理、合乎文化傳統,但是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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