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8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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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上經歷我的建議,原住民專庭就是行政都來辦,沒有什麼不好,那麼最後一個大律師建議了
一個社區法庭,這個社區法庭可能在美國,美國這個社區法庭他們的方式,我們也不是很了解,
不過聽他這樣講我也覺得設這個法庭,由我們原住民來選舉法官,然後我們自己來參與,然後
確實用我們的語言來審判,非常棒,只是說這個可能性還是要深入的去考察。那麼最後一個就
是說,談到了部落法官,來經過部落才能夠怎麼樣,我看很困難,原住民憲法都是漢人幫我們
表決的,哪有可能說這個法官由我們來選舉。雖然都要原住民自治,可是你知道嗎?原住民的
自治沒有這個東西,在原住民的基本法看不出來這個字眼,如果真的要自治,是不是就要自治
政治、自治議會,所以自治不可能,我們只能趨近自治,連現在這個自治要我們來選這個法官,
如果這點能夠做的話,以後修改原住民基本法的時候,我的建議是由我們的自治議會幫忙審查,
幫忙立法會比較恰當,也符合我們的要求,不要由很多的漢人代表,哪有一個別的民族幫別的
民族表決他的憲法,多矛盾,謝謝回應。
主持人(彭德成 參事):
好我謝謝朱法官,那我們請黃傑,來進行回應。
發表人(黃傑 碩士生):
先謝謝余檢察官的與談,就是他指出這個論文不足的地方,因為論史料這個部分索取上有
非常大的困難,何況是我挑選的那個方式,在一般的行政機關的資料,不會特別去做這樣的篩
選,這個部分是我一直覺得很可惜的,其實正如這樣子,這個也是未來更需要發展的,因為這
個議題其實不是我自己去想的,在歐洲這幾年都受到關注,特別是對於比較不一樣的情況跟族
群,或者是這樣子的文化族群問題都有相當多的討論,我就覺得原住民更應該要去做這樣一個,
因為我們很多的法規都看起來很友善,但其實都不友善,那就使透過平等權的方式去做一個微
小的抵抗。
然後關於律師強制護辯的部分,我也有些簡單的想要說,就是我自己還沒有開始執業,總
是會遇到很多親朋好友,好比去警察局陪同,事實上不只是我,也是聽到蠻多親戚朋友跟我說,
很多時候警察都會有一點拖「沒有很難,沒有必要要請律師吧,你就簽一下這個同意書」,很多
時候像制度上需要關注,實際的操作成果就更需要有人去監督,而不是說我們覺得原住民族人
已經很好,就到這邊了,大家更應該要去關注說,有這樣的制度後,到底對於族人們是好是壞,
我們要怎麼去檢討,從這一點出發,已經不只是族人跟一般主流文化的衝突對話,更是我們族
人之間得到一個積極對話的空間,雖然會有很多相互的質疑,那我就講到這邊,謝謝。
與會者:
彭參事,還有我們在座的法官還有其他人,小弟是從南投仁愛鄉的賽德克族,以前檢察官
跟我是同鄉,也可以說是同事,我是那羅部落的,小弟以前在鄉公所從事業務的,後來十幾年
以前自己跳出來,目前在投資基層事業,所以對山地保留地部分,我也有很多的感觸,在從事
這十幾年登記保留地登記的業務時,我看到很多的不公平,還有很多不平等的施政,包含剛剛
我們朱中和法官所提出來的醫療改善育幼院,有一個案件是針對清境農場的違法占用保留地的
事件,這個案件也是我整理出來的,目前進行訴訟當中。今天我只要談的是一個原住民保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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