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3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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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日治時期的原住民族、習慣與國家法*
曾文亮**
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
摘要
台灣日治時期原住民族習慣與國家法的關係,涉及原住民族概念、習慣的意義以及習慣與國
家法的關係等面向的問題。殖民政府基於殖民統治考量,借用清治時期以來對原住民的分類概
念,區分為熟蕃、化蕃、生蕃,另一方面則根據原住民在近代歐陸標準下的文明進化程度,以及
是否服從帝國統治,而決定是否採取法律統治。結果日治時期的原住民習慣與國家法的關係,不
僅止於司法上的法源問題,而同時包含國家統治形態(法律/司法/行政)的問題。
熟蕃很早就被認為法律上等同本島人,適用一切本島人法律與法院制度。結果有關熟蕃民事
習慣應否被承認成為習慣與國家法上的重要問題。平地蕃人隨時間發展到 1910 年代後逐漸朝向
普通行政/法律統治,但是身分上仍屬蕃人,因此民事上採取保護措施,而刑事上則透過行政監
督逐漸放寬法律的適用;惟整體而言司法介入空間仍屬有限。最後是 1910 年代中期被納入國家
統治權的蕃地蕃人,其法律上人格遭到否定,幾乎沒有司法介入空間。惟不論平地蕃人或蕃地蕃
人,雖然司法介入有限,使得法制習慣運用空間大,但透過理蕃行政措施,原住民整體生活習慣
卻面臨行政機關強大的文明改造壓力。
要言之,日治時期原住民習慣與國家法之間的關係,與原住民是否被納入法律統治息息相
關。而原住民納入法律統治的前提,則是其文明程度達到近代文明生活標準。所謂理蕃的目的,
即在於從原住民生活面向提升其文明程度。在這樣的思維下,原住民進入法律生活,即意味著被
同化為本島人。而如果被排除在法律統治外,雖然較能延續其法制習慣,但是卻因為被認為文明
程度低下,而在生活習慣方面必須面臨國家全面性的改造。結果原住民法律地位的認定,乃至原
住民習慣在國家法上的運用,都與原住民習慣的保存或生活方式的延續無關,而只是殖民者改造
原住民生活的不同手段之選擇而已。
*本文僅供研討會使用,請勿引用。
**中研院台史所助研究員。E-mail:twliang@gate.sinica.edu.tw。歡迎來信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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