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5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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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從習慣跟國家法的關係而言,國家法的存在乃是這個問題的前提。也就是說,原住民族習慣
跟國家法的關係之所以成為問題,乃是因為原住民族為國家所征服之後才發生的事情。因而習慣
與國家法的問題之所以發生,乃源自國家法的需要,從而對於何謂習慣,必須從國家法觀點切入,
才符合本文的需要。此一國家法觀點的習慣分析,至少會衍生出兩個重要的問題:首先是原住民
習慣在多大程度上被納入國家法體系?其次則是國家法對原住民習慣有何影響?這兩個問題不
論何者,其對象或範圍都受到國家法概念的影響,也就是說,法制習慣是習慣跟國家法所關心的
重點。
持地六三郎的報告中,對於進化程度不同的原住民,賦予不同的法律地位。這種法律地位的
差異,即可能影響到習慣與國家法的關係。另一方面,由於生蕃被認為不具法律上人格,而不實
施法律統治。因此,在討論原住民習慣與「國家法」的問題時,勢必要對國家法採取較寬鬆的定
義,否則無法將被排除在法律統治外的原住民納入檢討範圍。職是之故,本文中所謂的國家法,
除了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之外,還包含行政機關的命令。
二、熟蕃的習慣與國家法
19 世紀台灣仍是地域社會時期,以國家法域空間做為社會邊界的情況尚未形成。日本統治
台灣後,透過馬關條約取得台灣全島主權,但是在接收過程中已經將台灣島區分為兩個空間。日
治時期對於原住民族是否適用法律的問題,並不認為理所當。日本取得台灣主權後,已經知道清
治時期台灣的原住民有熟番與生番之分,而且兩者有不同的地位。熟蕃的部分隨日軍接收已進入
國家統治,但界外生番則暫時採取綏撫政策,但同時進行相關調查。因而在日治初期關於台灣原
住民的調查中,可區分為熟番與生番兩個範疇。
1、原住民與國家關係的建立
平埔族在清治時期被稱為熟蕃。但是須注意的是,所謂熟蕃乃政治分類已如前述,如果依照
伊能嘉矩在台灣蕃人事情中的分類,平埔族共有 10 個小群,馬淵東一則分為 10 個族。對於這些
平埔族,總督府延續清治以來的熟蕃認定,1896 年 4 月民政時即為普通行政管轄,司法設則自
1896 年 5 月 ( 7 月開廳)地法院所管轄。雖與漢人同屬普通行政區,但是在施政上仍區分熟蕃與
漢人。例如戶口調查時也依照人群差異而分開調查。
雖然納入普通行政,但是在初期仍區分熟蕃與漢人,在政策上略有差異。例如 1897 年時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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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府推行的熟蕃土民兵、護鄉兵的政策即為明顯之例。 1898 年土地調查事業中,在承認熟蕃
與漢人一樣具有業主權資格,並決定買斷蕃大租後,熟蕃等於本島人的法律上地位被進一步確
認。1903 年持地六三郎的復命書中,以熟蕃進化上已經跟漢人無異,因此肯定其帝國臣民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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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家法上確立熟蕃=本島人。 熟蕃主體性消失,在國家法上不再被特別強調。1905 年戶口調
查中,熟蕃被放入本島人內部的子分類中,也就是成為行政機關施政的考量,但是在法律上或司
法上基本上不考慮漢人與熟蕃的差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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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此一政策,參見近藤正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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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持地六三郎,〈持地參事官の蕃政問題に關する意見〉,台灣總督府警務局編,《理蕃誌稿》第一卷,東京:青史社,
1989[初版],頁 179-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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