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8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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謀生的人。


                   三、平地蕃人的習慣與國家法


                       日治初期法制區分普通行政與蕃地,法律上則區分本島人與蕃人。但是在持地六三郎的調查

                   報告中,則提出行政中不妨再區分生蕃與化蕃而施以不同行政的建議。當時東部之蕃人,雖劃入
                   普通行政區,但尚未施行普通行政,而是採取蕃社行政,可謂此種特別行政的實踐。對於這些東
                   部蕃人,總督府並未如南庄、恆春下蕃社等陸續歸入普通行政區,使之在法律上成為熟蕃=本島
                   人。但也沒有在五年理蕃計畫完成後併入蕃地蕃人,而是一方面賦予土地業主權,另一方面在行
                   政上逐漸朝向普通行政前進。結果普通行政區蕃人逐漸成為一種有別於本島人與蕃地蕃人的法律

                   上概念。而平地蕃人的習慣與國家法的關係,也不同於本島人與蕃地蕃人。

                   1、平地蕃人的出現與普通行政


                       平地蕃人的概念雖然很早就被提出,但一開始並不具有法律上的意義,而只是用於指稱居住

                   在平地的蕃人。由於 1896 年確立的六三體制,將台灣區分為普通行政區與蕃地;此一領域的區
                   分,大致上也具有人群區分界線的意義,亦即:普通行政區即清治時期已經接受官府治理的民人
                   所居住,而蕃地則是不受王化的蕃人所居住。只是這種人群跟地域的界線劃分,因為人群是活動
                   的,因而往往未能完全一致。例如台灣東部即因清末開山撫番的關係,在花蓮台東一帶逐漸形成

                   漢蕃混居的情況。日治初期的接收過程中,一開始將東部劃歸台南廳,但是其轄區內有不少原住
                   民,這就使得普通行政區=民人、蕃地=蕃人的等式無法成立。結果在 1897 年地方制度改革時,
                   將東部台東支廳獨立為台東廳,使得東部成為地方行政上特殊的地區。
                       東部蕃人的特殊性,如果依照持地六三郎的復命書中對蕃人的法律與行政地位之說法,可以

                   理解為法律上屬於蕃人(相對於本島人),但在行政上則屬於化蕃(相對於蕃地蕃人的生蕃)。正
                   因為東部蕃人的存在,使得 1898 年開始的土地調查事業中暫時排除東部地區,而 1905 年的戶口
                   調查雖將之納入調查對象,但是戶口制度亦未實施於東部蕃人。此外在行政上,亦不同於平埔族
                   或西部化蕃於土地調查事業後被劃入街庄普通行政,東部的蕃人在行政上,是根據各地方漢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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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多寡及蕃人進化程度而決定採取街庄行政或蕃社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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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07 年 1 月,總督府確立蕃地經營方針,   同年 5 月又接受台東廳長建議,對台東廳下平
                   地蕃人發表蕃社行政的內訓。該蕃社行政的要旨為:以蕃社過去以來的習慣為基礎,在地方官監
                   督下,組織蕃社役場、頭目例會等。而蕃社行政只限於行政區域內的蕃社(第 1 條),並以蕃社

                   舊有習慣為依據,只有在沒有習慣或雖有習慣但違反蕃社利益時,才會協定新的習慣。(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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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在地方官監督下組織蕃社役場與頭目例會,由頭目處理蕃社役場事務。(第 8 條)
                       平地蕃人此種行政上的特殊地位,除了 1909 年在台東廳內分出花蓮港廳外,一直到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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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 1905 年 7 月 8 日民政長官給台東廳長通牒,其標準為:1、社內雖有漢人居住而尚未有庄之名稱者,稱該社名。
                   2、社內有漢人居住且已有庄名者,且區域獨立者,於明確劃分邊界後,各稱其社名與庄名。3、前項情形,若民蕃雜處
                   且地域錯綜,其地界劃分以人數多者為主,但分別稱其社名與庄名。日後整理統計表時,將居住民庄之蕃人與蕃社內蕃
                   人合併計算。但備考欄內應註明某社蕃人戶數及居住某庄之人數。4、新遷入民庄地域蕃人,於統計時仍併入原社計算。
                   但備考欄記載方式同前項。5、行政區域內鄉的境界,只包含平地蕃(阿美卑南)分布區域及太麻里沿海一帶土人庄。
                   以往報告將太魯閣蕃所在地稱為蓮鄉,與阿緱廳交界各社為南鄉,雖為誤記,畢竟係因缺乏明確鄉界所致,應於土地調
                   查地圖詳細記載邊界線。參見台灣總督府警察本署編,《理蕃誌稿》,第一卷,台北:編者。1918,頁 394-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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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見台灣總督府警察本署編,《理蕃誌稿》,第一卷,台北:編者。1918,頁 481-482。
                   19   參見台灣總督府警察本署編,《理蕃誌稿》,第一卷,台北:編者。1918,頁 549-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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