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2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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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有人教以個人所有、長子繼承,將可能大大影響阿美族社會之面貌。
和田博也認為,在蕃社中所實施之日本民法,乃源自德國。日本輸入後,內地人猶感困難,
而蕃人對於民法文字尚且不知,遑論知悉法律行為、意思表示之意思。而在此情況下,卻要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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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民法作為日常生活之規範,有其困難。 和田博並舉 1923 年 1 月 1 日日本民法實施後五年與
前五年阿花蓮港廳關於蕃人土地權利登記件數為例,認為民法實施後,原住民土地交易件數大量
增加,果針對其而言乃幸福之事乎?和田的憂慮,終日治之世,似乎未變成事實。從蕃人所有土
地調查數據來看,不論是花東或蕃地蕃人,其所有人數量相當穩定。顯示其土地流失到漢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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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況不嚴重。蕃人對土地的利用,仍受到社會傳統影響。
表格 1:1932-1940 年花蓮港廳與台東廳平地蕃人土地所有情況
年度 1932 1933 1934 1935 1936 1937 1938 1939 1940
人數 7892 8460 8202 7620 9254 9475 8171 8477 8518
面積(甲) 12591 12877 12865 13256 12723 12828 13794 12280 12219
製表:曾文亮
資料來源及說明:本表係根據台灣總督府警察統計書(1932-1940 年)中有關蕃人所有土地之統
計數據整理而成。人數部分只統計普通行政區內蕃人,土地面積部分,甲以下採取四捨五入。
1914 年 3 月民警 271 號,總督府同意對居住在普通行政區域內的蕃人,全面實施戶口規則。
34 並以原住民習慣跟國家民法、戶籍法規定為主要根據,已如前述。但是這主要是從戶口行政
觀點所為的規定。對於人跟人之間的家族身分關係如何認定的問題,根據台東廳警務課長給各支
廳長的通達,總督府決定花東兩廳行政區域內生蕃人適用戶口規則其中有關戶口關係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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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蕃人之戶口關係根據習慣,同一種族間為統一處理。
但是戶口制度實施後,東部原住民可能遇到的人事關係,並不只限於同種族間,也可能遇到
異種族間的人事關係。此時應該如何處理即成為問題。特別是根據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的調查報
告,阿美族人以母系繼承原則,男子要離開家中,女子方面,長大結婚後也要分家,因此最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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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的么女會留在家中繼承家產。 在這種家族習慣差異下,究竟要根據本島人習慣或阿美族習
慣處理跨種族家族關係?最後總督府考慮到原住民與本島人習慣的差異,而限制本島人不得因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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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或收養關係而進入普通行政區域內居住的蕃人之家。
這樣的區別對待,又引起不同的問題。1921 年台東廳長指出,恆春廳有阿美族被編入熟蕃
者,這些人與本島人通婚時依照本島人戶口制度沒有問題,與同族蕃人之家則無法受理,甚為不
便。結果總督府指示,1914 年所定之通達內容,已有加以調整之必要,對蕃人因與本島人有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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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或結親關係時,於得到廳長承認後,得入戶蕃人之家。 從上述蕃人適用戶口規則後衍生的
31 和田博,〈アミ族蕃社の社會變遷〉下,《社會事業之友》9,1929 年 8 月,頁 5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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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博,〈アミ族蕃社の社會變遷〉下,《社會事業之友》9,1929 年 8 月,頁 60。
33 參見郭祐慈,〈台東平原的農業民族:馬蘭社阿美族社會經濟變遷〉,政治大學民族學系博士論文,2008 年 6 月,頁
200-204。
34 參見〈行政區域內ニ在住スル生蕃人ニ戶口規則適用〉,總督府公文類纂第 2240 冊,文號 5。
35 參見〈行政區域內に居住する生蕃人に戶口規則適用に關する件〉,台東廳警務課,《台東廳警察法規》,台東:台東
廳警務課,1931 年 12 月,頁 672。
36 參見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蕃族慣習調查報告書第二卷》,台北:臨時台灣舊慣調查會,1915 年 3 月,頁 141。
37
參見〈行政區域內ニ在住スル生蕃人ニ戶口規則適用〉,總督府公文類纂第 2240 冊,文號 5。
38 參見〈蕃人ノ家ニ入戶セントスル本島人ノ取扱方通達(臺東花蓮港廳)〉,總督府公文類纂第 3215 冊,文號 8。另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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