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4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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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圖,蕃人民事調停事件中最多的是發生在本島人與蕃人之間。蕃人之間的紛爭進入調
                   停制度者,每年平均不到 10 件,最多的一年也只有約 20 件。如果將紛爭解決的方式依照習慣與
                   國家法之間的光譜安排區分為民間習慣—國家行政—國家司法(民事調停/司法裁判),則可以認
                   為平地蕃人的民事紛爭,主要仍透過習慣或行政機制,只有一小部分會進入國家司法機制。

                       從總督府對蕃人業主權所為的限制措施來看,其在與國家的關係以及與私人的關係上,分別
                   採取了不同的作法。在與國家的關係上,朝向與本島人一體化的方向改變,包括戶口行政、地租
                   規則等的適用,都更加確立平地蕃人帝國臣民的法律地位。但是另一方面,對於土地權利的私法

                   面向,則傾向於限制。總督府這種對蕃人土地所有權公、私領域的不同對待,係以原住民的智識
                   不足為前提。當面對國家時,國家作為權利賦予者,自然不會侵害原住民權利,因此只有在其與
                   一般民人的關係上,需要特別保護。總督府此一賦予權利又限制其權利行使的作法,正是由國家
                   權力作為私法權利前提,亦即總督府行政司法官僚對於近代法律權利的解釋。
                       刑事方面,普通行政區的蕃人一開始因為蕃人身分,雖被劃入普通行政區,但是在國家權力

                   上並未採取分立模式,而是由行政權兼司法權的方式處理。1900 年的刑事特別規定。總督將行
                   政權介入司法權的行使。檢察官起訴前應取得總督許可。這項規定一直到 1920 年 8 月才改變。
                   從總督府檔案中可以看到這些檢察官報請總督許可的案件。1931 年通達,要求普通行政區蕃人
                   刑事案件,應先適用一般刑法,只有在例外情況下才適用其他規定。

                       從上述刑事法制適用於普通行政區蕃人的過程來看,平地原住民的刑事習慣在刑事案件中仍
                   有適用空間,只是該空間隨時間而逐漸遭國家法壓縮。1908 年台東廳「蕃人懲罰內則」出現之
                   前,東部蕃人的刑事制裁委由行政機關行政裁量。例如 1907 年台東廳特別行政,係以各社之習
                   慣為基礎。1908 年台東廳長以內達形式發布蕃人懲罰內則,將蕃人的惡行區分為「違害公安或

                   不法行為」以及「違犯蕃社習慣」兩類,前者之處罰包括死刑、徒刑、禁錮、拘留、痴刑、勞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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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賠償等,後者則是交由頭目處罰。(第 1-2 條)   亦即承認原住民刑事習慣的效力。但是隨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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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09 年花蓮港廳成立,台東廳的管轄範圍縮小。與此同時隨著東部土地調查,蕃人納入普
                   通行政區的過程逐漸進行。此後台東廳對於普通行政區蕃人的刑事規定有朝向普通刑事強化的趨
                   勢。1912 年關於蕃人懲罰辦法之件,對要求對蕃人犯罪案件依特定格式記錄,以資將來刑事警
                   察參考;不僅用語接近一般刑事用語,有關刑之裁量也要求符合刑法規定。
                       1920 年總督府地方制度改革後,蕃地亦納入州廳管轄,結果台東廳對於普通行政區與蕃地

                   蕃人之刑事事項採取不同的措施。先是 1920 年 8 月總督府內訓第 5 號規定普通行政區蕃人刑事
                   案件之起訴,不用再取得總督許可,亦即放寬進入普通司法的門檻。1921 年 6 月 15 日東警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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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8 號通牒又規定對於蕃地蕃人處罰之處罰,不依照 1908 年蕃人懲罰內則。   根據上述兩個規
                   定,如果普通行政區蕃人有不法行為,理論上應先考慮是否構成內訓第 5 號的普通刑事案件,如
                   果沒有再考慮是否是否違反蕃人懲罰內則規定。
                       1930 年 4 月東警保第 1071 號,從兩個方面進一步限縮懲罰內則的適用範圍。只有在下列兩
                   種情況才能適用蕃人懲罰內則:1、犯罪手段或犯人心神幼稚,與本島人有顯著差異。2、有一般


                   41   完整的規定,參見台東廳警務課編,《台東廳警察法規》,台北:台東廳警務課,1923,頁 817-818 令關於該規定的分
                   析,可參見王泰升,頁 60-62。。
                   42   參見王泰升,頁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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