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7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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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代中期陸續納入普通行政區。   因此,這理的蕃地蕃人,指的是 1903 年時尚未納入國家統治
                   權範圍,而後隨隘勇線推進、五年理蕃計劃,至 1915 年後確立國家實質統治權的蕃地之蕃人。
                   這些最晚進入國家統治權的蕃人,正是持地六三郎理論中的典型生蕃人,所不同者只在於 1910
                   年代中期後,這些蕃人絕大部分已為國家統治權所及,從而也使得蕃地蕃人法律上地位的問題不
                   再只是學理上的問題,同時也是國家施政中必須面對的現實問題。

                       總督府雖然透過武力征服確立對蕃地蕃人的統治權後,持地六三郎理論中的生蕃人統治成為
                   現實中的問題。對此總督府以蕃地蕃人的智能不發達或文明程度低落等為由,排除一般國家法的
                   適用。即使在 1920 年地方制度改正後,將蕃地劃入各地方州廳,但仍維持蕃地特殊行政,而與

                   普通行政區有別。隨著國家對蕃地統治權的確立以及理蕃行政的確立,蕃地蕃人法律地位再度成
                   為檢討的對象。
                       例如在佐佐木忠藏,高橋武一郎合著,於 1909 年初版、1915 年再版的台灣行政法論著中,
                   對於生蕃人的法律地位,仍認為生蕃人有人格,且為帝國人民,但為企圖反抗國權之犯罪者。此
                   一定義包含左列結果:一、生蕃人有人格。二、生蕃人為日本人。三、生蕃人企圖反抗國權,不

                   服從我統治權,因此事實上統治權不及於生蕃人。四、生蕃人為犯罪者,以其反抗統治權且為敵
                   對行為,故為犯罪者。五、生蕃地界亦即生蕃人割據之土地為我帝國之領土。根據上述各點,作
                   者歸結出下列原則:

                       1、由於生蕃人企圖反抗國權,且統治權事實上不及於生蕃,現今所有法令不適用於生蕃。2、
                   蕃地為帝國領土,蕃人為日本臣民,因此得對生蕃及蕃地行使統治權,只是事實上未行使統治權
                   而已。以統治權為絕對之故,不問生蕃服從與否,得強制其服從。3、現行法規不適用於生蕃,
                   且對生蕃不行使統治權,因此統治權的發動乃自由的。4、歸順不是取得我國籍的方式。歸順只
                   能確定我統治關係。5、生蕃不受私法上的一切保護固不待言,也不受公法上的自由權等保障。

                   其結果,殺傷生蕃人者構成殺傷罪,對生蕃人亦不成立財產上之犯罪。至於生蕃人得否為犯罪主
                   體?又可分兩個部分:第一,生蕃人得否為現行刑法上的犯罪主體?第二,可能犯現行刑法規定
                   以外的罪否?生蕃人就其行為不對外國負責任,但基於生蕃人為日本臣民之原則,國家就生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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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外國人所加之一切損害,不得不負擔責任。   此種法律是否適用於蕃地或山地原住民的問題,
                   在 1920 年以前與其說是法律上的問題,毋寧說是事實上的問題。蓋當時尚未能有效統治山地地
                   區,因此法律命令在山地地區自然難具實際效力。
                       相較於此種只強調對蕃地蕃人統治權,而完全否定生蕃人法律地位的看法,進入 1920 年代
                   後,隨著總督府對蕃地統治的落實,有關生蕃人法律地位的看法也有了變化。1922 年,總督府

                   高等法院覆審部長山田示元應警察官及司獄官練習所之邀,以生蕃人的國法上地位為題,發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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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該講稿嗣後刊登於台灣警察協會雜誌上。   根據山田示元的看法,生蕃乃廣義本島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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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餘 1897 年 5 月 30 日同樣取得帝國臣民地位。   但因為生蕃的進化狀態問題,因而有熟蕃、化
                   蕃與生蕃之別,其中熟蕃與本島人同,而化蕃與生蕃則有特別保護之必要。此所以有普通行政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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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見黃唯玲,〈日治時期「平地蕃人」的出現及其法律上待遇(1895-1937)〉,《台灣史研究》,第 19 卷第 2 期(2012 年
                   6 月),頁 1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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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佐佐木忠藏,高橋武一郎合著,《台灣行政法論》,台北:1915 年再[1909 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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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見山田示元,〈生蕃人の國法上の地位〉,《台灣警察協會雜誌》第 57 期(1922 年 2 月),頁 18-30,頁 24-25。本文
                   為山田於 1921 年底在警察官及司獄官練習所的演講。當時山田示元為台中地方法院院長,隔年初又被任命為總督府判
                   官懲戒委員會委員,因此其見解具有相當的官方色彩。有關山田示元的履歷,參見〈台中地方法院長の新任〉《台法月
                   報》第 12 卷 6 號(1918 年 6 月),頁,頁 85。〈敘任辭令〉,《台法月報》第 16 卷 2 號(1922 年 2 月),頁 86。
                   51   參見山田示元,〈生蕃人の國法上の地位〉,《台灣警察協會雜誌》第 57 期(1922 年 2 月),頁 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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