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5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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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令難以適用的特殊情況。 根據此一規定,顯示在 1930 年代以前蕃人普通內則的適用情況
較為普遍。1931 年花蓮廳花警保地 4812 號通達,亦要求對阿美族犯罪案件,應盡量擴大一般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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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適用範圍,只有在無應適用之法律或有不得適用的特殊情況下,才能根據過去的懲戒制度。
也就是說,1930 年代的普通行政蕃人刑事案件,進一步適用普通刑法而縮減原住民習慣的適用。
在上述國家法的規範下,平地蕃人的刑事習慣與國家法的關係,反映在兩個方面:首先是國
家刑法的部分滲透,其次則是在行政裁量的成文化。在國家行法的滲透方面,可以從總督府犯罪
統計書中有關生蕃人犯罪的資料來看:
圖表 5:生蕃人歷年犯罪統計
繪圖:曾文亮
資料來源及說明:台灣犯罪統計,1905-1935 年 。 1936 年後因為統計書中於本島人項下不再區分,
因此無從得知確切數字。
根據總督府犯罪統計,在 1905-1920 年共有 20 人。此一數字與總督府公文類纂中檢察官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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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督府請示的數字大致相符。也就是說,這些生蕃犯罪統計幾乎都是來自東部平地蕃人。 1920
年以後生蕃人犯罪人數分別在 1921 以及 1931 年兩度明顯增加,時間上正好跟 1920 年與 1931
年的兩項規定相吻合。換句話說,此一規範上從行政裁量向普通刑法轉向的過程,在犯罪統計數
據上可以得到證據支持。進入法院的案件,法官即依照國家法審理,從日治法院檔案來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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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沒有針對原住民身分而有特殊討論。 如果再進一步分析這些生蕃人犯罪的罪名,其人數統
計如下:
43 參見王泰升,頁 62-63。
44 參見王泰升,頁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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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總督府公文類纂中關於生蕃起訴案件的整理,參見王泰升,頁 40-43。
46 例如 1921 年刑 1298 號放火罪判決、1933 年 4918 號放火罪判決。日治法院檔案 , 臺北地院 , 刑事判決原本大正 10
年第 4 冊 4 月 , 第 428-4344 頁 , 大正 10 年第 1298 號。日治法院檔案 , 臺北地院 , 刑事判決原本昭和 8 年第 10 冊
10 月 , 第 119-122 頁 , 8 年 491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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