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8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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蕃地行政之別,對於蕃地出入管制,以及生蕃與內地人本島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應制定特別法。
                   山田並從不動產、婚姻、繼承、交易、勞役等方面說明生蕃人與本島人社會之間的差異,以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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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別保護與應制定特別法的論據。。
                       在山田示元的演說後數年,1927 年間的台灣警察協會雜誌上也出現蕃人國法地位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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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是由署名三角生的作者在 1927 年 7 月引述慣習記事徵文比賽中評審委員安井勝次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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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後辯護士岡野才太郎則根據其 20 年前參加徵文比賽的文章中的觀點,提出反駁。   而後三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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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又提出反論。   警察協會雜誌上出現蕃人國法地位的檢討,顯示在警察中同樣存在將原住民
                   排除在國法外的疑問。這個疑問在 1930 年霧社事件後,更引起中央側目。當時的主管單位承諾
                   加速蕃地立法。1935 年甚至因此提出蕃地特別立法的議案,但不知為何無疾而終。

                       霧社事件之後關於生蕃人法律地位問題的檢討,可以曾擔任過總督府法務部長、後轉任辯護
                   士的長尾景德在 1934 年新版的台灣行政法著作為代表。在 1923 年初版的《台灣行政法大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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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尾景德有關蕃地統治與生蕃人法律地位的討論,完全抄自另一本台灣行政法的研究。但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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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4 年新版的著作中,則提出不同的看法。   長尾首先對蕃人提出定義,指出領臺以前即定居
                   於本島之本島人以外者,即蕃人。蕃人一語,蓋指其非文化的生活形式,惟蕃人之分布雖以普通
                   行政區外之蕃地占大部分,其居住於普通行政區內者亦復不少。又此等蕃人中亦有相當程度教
                   養、理解文化地社會生活而與一般人民無異者。對於這些人,在法制上雖無與一般人區別之理由,
                   蕃地蕃人則概營原始生活,蒙昧而未解社會生活為何物,缺乏國家觀念,無法適應法律生活。

                       長尾景德認為,蕃人雖然無法適應法律生活,但現行法中並沒有將原住民排除在外的規定,
                   因此論理上原住民仍適用法律,只是在個別案件中,認定其特殊性而予以排除。但現實中的作法
                   正好相反,乃是國家法律原則上不適用於蕃人,只有在個案時視其情況例外適用。長尾認為這樣
                   的見解在法理論上是站不住腳的,因此應該制定 「 關於蕃人不適用一般法令而應依另外特別制定

                   之法令」法規,以賦予現實中之處理方式法律上之依據,而使行政現狀合法化。換言之,蕃地蕃
                   人的行政治理現狀是欠缺法律依據的。
                       長尾景德對總督府理蕃行政的批判,已經是霧社事件發生後。在該事件後總督府也考慮過將

                   蕃地統治的法律化,並制定草案,但最後不知何故胎死腹中。而後則是先處理行政上的普通行政
                   化。1937 年地方長官會議中,對於理蕃課的指示事項中,有「蕃地を普通行政地域に編入準備
                   方の件」,其中提到:

                        從最近理蕃情勢觀之,高砂族有明顯的進化,全島蕃情歸於平順之日已在不遠,解

                        放全島蕃地,移至普通行政之時期亦可預見,此時,應致力於以下幾件事情,即先
                        就比較進步的山腳地帶或特殊地域等調查檢討,同時討論指導訓練預定編入區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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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砂族之方法,使其具備成為普通行政下人民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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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見同上註。
                   53   三角生,〈法律上蕃人の身份如何〉,《台灣警察協會雜誌》第 121 期(1927 年 7 月),頁 64-69。〈法律上蕃人の身份
                   如何〉,《台灣警察協會雜誌》第 122 期(1927 年 8 月),頁 7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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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岡野才太郎,〈法律上蕃人の身份如何を馭す〉(一)~(四),收於《台灣警察協會雜誌》第 123-125、129 期`(1927
                   年 9 月-11 月、1928 年 3 月),頁 53-60、95-112,72-86、7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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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角生,〈「 法律上蕃人の身分如何を駁す」に答ふ〉,《台灣警察協會雜誌》第 130 期(1928 年 4 月),頁 48-56。
                   56   參見長尾景德,《新稿台灣行政法大意》,頁 255 以下。
                   57   參見〈全島地方長官會議〉,《理蕃の友》昭和 12 年 5 月號(1937),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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