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1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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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生活禮節等方面。
                       法學出身的岡松參太郎,其主持的臨時台灣舊慣調查會於 1910 年代完成漢人舊慣調查後,
                   轉而開始調查蕃族習慣,並於 1914 年起陸續出版蕃族習慣調查報告,1917 年岡松參太郎更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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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礎上,出版其台灣蕃族習慣研究。   根據上述報告書與研究成果,蕃族的犯行習慣可以區分
                   如下:


                                             表格  3:蕃族習慣中的犯行及制裁:
                    利益               犯刑                制裁

                                                       沒收財產、贖財、禁閉、不許復仇。視輕重決定贖財
                      生命、身體          殺人、傷害
                                                       額度
                                     毀損、賊盜、出火、贖財或賠償。出火區分失火與放火,前者有些不罰,
                    財產侵害
                                     侵偷                後者皆罰。贖財或毆打、責罵等。

                    名譽侵害             暴行、侮辱、誹謗  謝罪加贖財
                                     強姦、通姦、私通、毆打、贖財等。通姦另有本夫殺死權。且因有時代及
                    貞操侵害
                                     近親通婚              種族差異,加上母系問題,最複雜。

                    社會利益侵害           規則違反              規則違反包括禁忌、習慣,贖財。
                                     公益侵害              只有排灣族、サリセン族有。贖財、責罵等。
                                                                                          製表:曾文亮
                      資料來源:岡松參太郎,《台灣番族慣習研究 4》,台北:南天,1995[1921],頁 109-152。


                       1940 年代的刑法學者安平政吉對於蕃地蕃人的刑罰習慣之分類,也是參考人類學者的研
                   究,而將之區分為生命、身體、財產、名譽、通姦等類犯行,至於制裁方式,則以贖罪主義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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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體罰、放逐或沒收為輔。   安平政吉對蕃人犯行的區分與岡松參太郎相同。上述原住民習慣中
                   的犯行類別,在日本統治下會面臨甚麼樣的改變?以下根據總督府警察統計書中關於蕃人懲罰的
                   統計資料,說明國家法與原住民習慣中的犯行認定之間的關係。

                                           表格  4:1937-1940 年蕃人犯行懲罰統計

                     犯行分類/年度             1937       1938         1939        1940        合計
                     侵害利益  犯行            人數  社規  人數  社規  人數  社規  人數  社規  人數  社規

                               殺人             7          9           4           13          33    0

                               殺人未遂                                               1          1     0
                     生命身體
                               傷害            10    6    27     1    14           10          61    7

                               過失致死                                  1                       1     0

                     財產        竊盜            73   26    59    17    73     21    65         270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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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見伊能嘉矩、粟野傳之丞,《台灣蕃人事情》,台北:台灣總督府民政部文書課,1900 年 3 月,頁 12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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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參見安平政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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