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1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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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生活禮節等方面。
法學出身的岡松參太郎,其主持的臨時台灣舊慣調查會於 1910 年代完成漢人舊慣調查後,
轉而開始調查蕃族習慣,並於 1914 年起陸續出版蕃族習慣調查報告,1917 年岡松參太郎更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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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上,出版其台灣蕃族習慣研究。 根據上述報告書與研究成果,蕃族的犯行習慣可以區分
如下:
表格 3:蕃族習慣中的犯行及制裁:
利益 犯刑 制裁
沒收財產、贖財、禁閉、不許復仇。視輕重決定贖財
生命、身體 殺人、傷害
額度
毀損、賊盜、出火、贖財或賠償。出火區分失火與放火,前者有些不罰,
財產侵害
侵偷 後者皆罰。贖財或毆打、責罵等。
名譽侵害 暴行、侮辱、誹謗 謝罪加贖財
強姦、通姦、私通、毆打、贖財等。通姦另有本夫殺死權。且因有時代及
貞操侵害
近親通婚 種族差異,加上母系問題,最複雜。
社會利益侵害 規則違反 規則違反包括禁忌、習慣,贖財。
公益侵害 只有排灣族、サリセン族有。贖財、責罵等。
製表:曾文亮
資料來源:岡松參太郎,《台灣番族慣習研究 4》,台北:南天,1995[1921],頁 109-152。
1940 年代的刑法學者安平政吉對於蕃地蕃人的刑罰習慣之分類,也是參考人類學者的研
究,而將之區分為生命、身體、財產、名譽、通姦等類犯行,至於制裁方式,則以贖罪主義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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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罰、放逐或沒收為輔。 安平政吉對蕃人犯行的區分與岡松參太郎相同。上述原住民習慣中
的犯行類別,在日本統治下會面臨甚麼樣的改變?以下根據總督府警察統計書中關於蕃人懲罰的
統計資料,說明國家法與原住民習慣中的犯行認定之間的關係。
表格 4:1937-1940 年蕃人犯行懲罰統計
犯行分類/年度 1937 1938 1939 1940 合計
侵害利益 犯行 人數 社規 人數 社規 人數 社規 人數 社規 人數 社規
殺人 7 9 4 13 33 0
殺人未遂 1 1 0
生命身體
傷害 10 6 27 1 14 10 61 7
過失致死 1 1 0
財產 竊盜 73 26 59 17 73 21 65 270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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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伊能嘉矩、粟野傳之丞,《台灣蕃人事情》,台北:台灣總督府民政部文書課,1900 年 3 月,頁 12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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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參見安平政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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