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6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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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  6:1932-1936 年各地方州廳蕃人懲罰中的社規運用情況

                      項別/州廳
                                台北        新竹       台中        台南       高雄        台東        花蓮港
                      別
                      總數              362       484      908        50      2021      587       508

                      社規                0        29        8        50      1366      245       233
                      百分比              0%       6%        1%     100%       68%       42%      46%
                                                                                          製表:曾文亮

                   資料來源:台灣總督府警察統計書,1932 年~1936 年,台北:台灣總督府警務局,1934 年-1937
                   年。台東與花蓮港廳統計數據包含平地蕃人。

                       根據 1932-1936 年的統計資料,本島 7 個州廳就原住民犯罪的處分是否依照社規舊慣,呈現

                   兩種不同的態度。在台北、新竹、台中三個州,幾乎不使用社規舊慣,而台南、高雄則有相當高
                   的比例是依照社規舊慣。這樣的區別,與前述各地方機關是否將蕃社習慣成文化有關。因此其反
                   映的正是不同地方對蕃人懲罰中應否將裁量基準標準化的立場差異。為了進一步釐清行政裁量是
                   否依照社規舊慣,與行政機關是否參考原住民習慣,兩者之間的關聯性,以下進一步比較蕃人懲

                   罰內容與社規之間的關係。根據警察機關的統計,蕃人懲罰不論官罰或社慣,均不外乎罰金、勞
                   役、拘留、物件提供與停止貸與銃器等五種懲罰。這五種懲罰手段中,罰金跟物件提供與原住民
                   習慣中的贖財跟賠償較為接近,拘留雖與禁閉有些類似,但仍然有別。而勞役跟銃器貸與禁止則
                   是原住民習慣中所無的懲罰手段。下圖是 1932-1940 年行政機關對這五種懲罰手段的運用情況:


                                           圖表  6:1932-1940 年蕃人懲罰型態統計




























                                                                                          繪圖:曾文亮
                            資料來源:總督府警察統計書,1932 年度到 1940 年度,蕃人懲罰統計表。


                       根據上圖顯示,在這五種懲罰手段中,理蕃機關最常用的是罰金、勞役以及拘留,至於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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