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6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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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 6:1932-1936 年各地方州廳蕃人懲罰中的社規運用情況
項別/州廳
台北 新竹 台中 台南 高雄 台東 花蓮港
別
總數 362 484 908 50 2021 587 508
社規 0 29 8 50 1366 245 233
百分比 0% 6% 1% 100% 68% 42% 46%
製表:曾文亮
資料來源:台灣總督府警察統計書,1932 年~1936 年,台北:台灣總督府警務局,1934 年-1937
年。台東與花蓮港廳統計數據包含平地蕃人。
根據 1932-1936 年的統計資料,本島 7 個州廳就原住民犯罪的處分是否依照社規舊慣,呈現
兩種不同的態度。在台北、新竹、台中三個州,幾乎不使用社規舊慣,而台南、高雄則有相當高
的比例是依照社規舊慣。這樣的區別,與前述各地方機關是否將蕃社習慣成文化有關。因此其反
映的正是不同地方對蕃人懲罰中應否將裁量基準標準化的立場差異。為了進一步釐清行政裁量是
否依照社規舊慣,與行政機關是否參考原住民習慣,兩者之間的關聯性,以下進一步比較蕃人懲
罰內容與社規之間的關係。根據警察機關的統計,蕃人懲罰不論官罰或社慣,均不外乎罰金、勞
役、拘留、物件提供與停止貸與銃器等五種懲罰。這五種懲罰手段中,罰金跟物件提供與原住民
習慣中的贖財跟賠償較為接近,拘留雖與禁閉有些類似,但仍然有別。而勞役跟銃器貸與禁止則
是原住民習慣中所無的懲罰手段。下圖是 1932-1940 年行政機關對這五種懲罰手段的運用情況:
圖表 6:1932-1940 年蕃人懲罰型態統計
繪圖:曾文亮
資料來源:總督府警察統計書,1932 年度到 1940 年度,蕃人懲罰統計表。
根據上圖顯示,在這五種懲罰手段中,理蕃機關最常用的是罰金、勞役以及拘留,至於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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