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5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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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資料共有三種不同格式:1932 年統計中以各方機關統計資料呈現,亦即分為台北、新竹、
台中、台南、高雄、台東、花蓮港廳,各地方再區分犯行、懲罰及社規等項目。1933-1936 年改
採犯行為主軸,在依地方行政區別分列人數、懲罰及社規等統計數據。1937 年後則取消地方行
政區的區分,只統計犯行、懲罰與社規。因此有關各年度所無之數據,系筆者根據統計資料重新
計算所得。
由於總督府對蕃地蕃人採取理番警察的特別行政治理方式,有關蕃地蕃人的刑事懲罰並不透
過司法機關,而是由蕃地行政機關以行政處分的方式為之。統計書中特別統計了根據社規舊慣作
成的行政處分數量。
表格 5:1932-1940 年蕃人懲罰中依照社規舊慣的比例
年度 件數 社規舊罰 社慣% 人數 社規舊慣 社慣%
1932 ─ ─ ─ 1595 492 30.8%
1933 ─ ─ ─ 1033 403 39.0%
1934 ─ ─ ─ 1231 553 44.9%
1935 ─ ─ ─ 595 202 33.9%
1936 323 ─ ─ 565 248 43.9%
1937 279 ─ ─ 717 429 59.8%
1938 466 303 65.0% 638 419 65.7%
1939 293 180 61.4% 620 381 61.5%
1940 282 159 56.4% 396 207 52.3%
製表:曾文亮
資料來源:台灣總督府警察統計書,1932 年~1940 年,台北:台灣總督府警務局,1934 年-1942
年。說明:1、1936 年開始增加件數統計,1938 年起件數資料中又增加依照社規舊慣的統計。2、
包含花東地區平地蕃人。
根據上述表,可以看出依照社規舊慣處理蕃人懲罰事務的比例,從 1932 年的 30%,到 1937
年以後超過 50%。這種趨勢跟霧社事件以後強調原住民的自治訓練相吻合。不過這種依照社規
舊慣處理的方式,並不是全島一致的。第二個表所顯示的是各地方對社規的運用情況。由於
1937-1940 年的統計資料只有全島性記錄,因此本表只取 1932-1936 年的部分,整理後結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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