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8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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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岡松參太郎,《台灣番族慣習研究 4》,台北:南天,1995[1921],頁 315-324。
也就是原住民土地習慣,可以區分為所有權制與非所有權制。前者依照權利主體區分,又有
私有權與族有權兩種類型。後者則可再分為公有制與家有制。但是日本當局對於蕃地蕃人土地習
慣,採取全面否定其法律權利的立場。日本當局在取得台灣主權後不久,即宣告山林原野地除清
治時期已有明確契據可證明為私人所有者外,均歸國有,即是在否定原住民具有權利主體資格的
前提下所為之宣示。這樣的宣示隨著 1903 年持地六三郎的調查報告確立其法理基礎。一方面認
為原住民尚未發展出國家組織,因此在日本帝國到來後,由日本帝國取得蕃地主權。而在私權方
面,則透過否定蕃地蕃人的法律主體資格,而剝奪高山族原住民的土地所有權。
1910 年代中葉以後,隨著日本帝國進入蕃地確立統治權後,原住民族的土地全部被納入帝
國支配下。由於否定原住民族的權利主體地位,對於蕃地蕃人的統治不採用法律統治,而委由蕃
地特殊行政,認為總督府對蕃地蕃人負有文明教化的義務,因而對於蕃地蕃人以社為單位,劃分
一定土地為保留地,對於居住在深山的原住民,並透過集團移住措施將其遷至淺山地區,傳授其
農耕技術,希望將蕃地蕃人教化為農耕民族,俟其文明提升後,再承認其土地所有權。
被否定擁有近代土地權利的高山族原住民,最後只能在地國劃定的保護地範圍內取得土地利
用的權利。但是此一所有權的否定對原住民保留地內的土地關係,特別是原住民彼此間的土地關
係,究竟有何影響?筆者目前尚不確定。另一方面,從土地所有權的觀點而言,也有極少數的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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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蕃人例外取得土地所有權。 是總督府發給蕃地開墾事業的範圍內如果有蕃地蕃人存在時,
透過要求事業主協助輔導原住民的方式,在事業完成後賦予這些原住民土地所有權,從而形成日
治後期有極少數蕃地蕃人擁有土地所有權。
總督府否定蕃地蕃人土地所有權,顯示其對原住民族的土地習慣,在國家法上賦予不同的效
力。這樣的國家法上措施,既與人類學者或舊慣調查會的觀點不同,也跟總督府法制官僚的主張
有別。日治初期的人類學或法學者所進行的蕃族習慣調查報告中,均可看到原住民族的土地習
慣,而理蕃當局也認為原住民有相當強烈的土地觀念。只是原住民習慣中的土地所有或所有的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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態,與近代歐陸法所發展出來的權利型態有別。 以持地六三郎為代表的法制官僚,則認為所
謂土地權利乃是法律權利,必須以文明生活為前提。而蕃人因為不具文明生活,因此其土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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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事實占有,而不具法律上的效力。
另外,在家族事項方面,雖然國家在蕃地也實施戶口制度,但是對於蕃地蕃人的親屬繼承事
項,並不以戶口登記為生效要件,因此蕃地蕃人的親屬繼承關係,原則上依照各自的習慣應無疑
義。惟隨著國家對蕃地蕃人的文明改造工程,蕃地蕃人親屬繼承習慣中的某些行為,可能被評價
為陋習,因而面臨改造的問題。這類習慣的改造,如果屬於近代國家法所不關心的事項,例如埋
葬方式,會被歸類為生活習俗的改造,但如果涉及民法上的親屬繼承事項,即涉及蕃地蕃人民事
習慣的改造。例如台北州在 1927 年 9 月就蕃人婚姻事項定有規定中,第 1 條即規定廢止過去以
來的買賣婚姻以及聘金制度,並以結納金取代聘金,同時限定結納金的金額。(第 1-3 條)而婚
姻的效力,則以結納金交付時為生效時點。(第 4 條)此外並就婚姻中夫妻的義務、婚姻祝賀宴
78 根據 1930 年代的統計資料,大約有 200 餘名蕃地蕃人取得土地所有權。參見總督府統計書,警察統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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岡松參太郎在其研究中指出:蕃人雖有財產觀念,但未有權利觀念,也沒有意識到物權、債權與其他各種財產權的區
分。因此其使用文明法制的權利分類標準來說明原住民財產習慣,只是為了論述上的方便。參見岡松參太郎,《台灣番
族慣習研究 4》,台北:南天,1995[1921],頁 312。
80 參見持地六三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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