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3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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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在回答上述諸多問題前,本文首先簡述國際人權公約中公平審判權之語言保障之權利內涵。

                   貳、兩人權公約中公平審判權之語言保障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4 條規定人民有受公平審判的基本權利,這些權利包括:人人
                   在法庭面前一律平等(第 1 項)、公平公開的審判(第 1 項)、無罪推定原則(第 2 項)、一罪不二罰
                   (第 7 項)、不得強迫被告自供或認罪(第 3 項第 7 款)、不得無故拖延審判期間(第 3 項第 3 款)、
                   到庭受審(第 3 項第 4 款)、親自或間接詰問他造證人(第 3 項第 5 款)…等權利。其中,關於公平
                   審判權之語言保障的部分,規定於同條第 3 項第 1 款及第 6 款:「審判被控刑事罪時,被告一律有權

                   平等享受下列最低限度之保障:(一)迅即以其通曉之語言,詳細告知被控罪名及案由;…(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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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通曉或不能使用法院所用之語言,應免費為備通譯協助之;…。 」 第 3 項第 1 款及第 6 款之規定,
                   筆者稱其為公平審判權之語言保障,其權利範籌,簡介如下:

                   一、起訴時



                       根據 ICCPR 第 14 條第 3 項第 1 款的規定,當犯罪嫌疑人被控刑事罪名時,國家(檢察機關)
                   應迅速地以其通曉(或熟悉)的語言,告知其被控罪名及案由。

                   (一)  適用對象



                       根據 ICCPR 第 13 號一般性意見書,本款之適用對象,包括所有遭受刑事控訴的人,因此,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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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其有無遭受羈押,國家都必須要迅速以其通曉的語言,告知其被控罪名及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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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全球化,許多地方/區域/國家皆已成為多民族、多語言所組成的社會,社會的成員間,
                   除了本身的母語外,可能還會官方語言以及一至二個地方語或外國語。例如,一個從小在部落裡長
                   大的阿美族原住民,高中畢業到高雄工作了幾十年,其母語是阿美語,但他同時講著一口流利的河

                   洛語,但其中文能力不佳。在此情形下,檢察機關應以阿美語或是以河洛語告知其罪名及犯罪事實?

                       關於此點,ICCPR 以及一般性意見書裡並未說明。然而,就條文的立法目的來看,其主要是為
                   了讓犯罪嫌疑人能夠了解發生了什麼事,並且可以立即採取必要的措施,因此,國家(檢察機關)

                   應可自由選擇犯罪嫌疑人熟悉的語言之一。以上述的例子而言,不管是其母語或是河洛語,只要犯
                   罪嫌疑人可以理解(understand)其意即可。

                    (三) 被告知的內容

                       除需以被告通曉的語言告知外,國家告知的內容,不僅僅包括其被控告之罪名,亦應告知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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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如下:「…In the determination of any criminal charge against him, everyone shall be entitled to the following minimum
                   guarantees, in full equality: (a) To be informed promptly and in detail in a language which he understands of the nature and cause of
                   the charge against him;…  (f) To have the free assistance of an interpreter if he cannot understand or speak the language used in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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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性意見,第 13 號,第 8 段,ICCPR General Comment No. 13, para.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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